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政发〔201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土地水平

中央、自治区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了新的更高更严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把严格土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牢固树立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依法用地管地意识,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强化耕地保护措施,全面落实好土地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合理统筹资源保护和发展保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既要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又要严格保护好耕地,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用地管地水平。

二、严格管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相关规划修编、调整修改,一律不得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冲突,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要求从严控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做到“三条红线”不能碰,即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碰、规划控制的红线不能碰、土地问责的红线不能碰。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坚持将耕地保护列入重要工作目标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不达标的,一律不得评优评先,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严格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处理。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政府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四、严格各类用地管理

(一)严格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土地,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各类用地(包括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民生工程、工业园区项目等),未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批复的,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住建部门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各类用地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8号)规定,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设施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除外)等设施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严格临时用地的管理。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严格临时用地的审批。用地单位一律不得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否则按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3〕1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和“一户一宅”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对申请符合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对申请不符合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如未经批准建设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

(一)组建各级执法监管机构。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职责,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监管长效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要建立一支10人左右的执法监管工作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要落实1—2名专门的信息员,切实加大日常执法巡查监管力度,共同制止打击整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二)全面推广应用“移动执法”系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推广使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与监督系统(即“移动执法”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执法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日常执法巡查监管,以具体形式体现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努力实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目标,有效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制止、消除违法状态。

(三)严肃整改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对违法用地查处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肃整改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在整改查处工作中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原则,做到“六该、六到位”,即该没收的要没收到位,该拆除的要拆除到位,该罚款的要罚款到位,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申请执行到位,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的要提出并处分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学习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用地管地意识,宣传教育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依法用地,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我市土地管理秩序健康稳定。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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