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公文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公文的通知

汴政办〔2004〕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努力促进开封复兴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公文的通知》(豫政办〔2004〕8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精简公文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精简公文的重要意义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高度认识精简公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转变观念,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下决心把发文过多、过滥的问题解决好。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从源头上解决发文过多问题。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反对“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批示贯彻批示”,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要积极利用现代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手段开展工作,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来推动工作的做法。

二、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大力压缩发文数量,提高质量,注重实效

(一)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如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可长可短的要力求简短。

(二)凡是可以用政府办公室文件解决的问题,不发政府文件;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文件;通过办公自动化网络下发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三)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周知性公文在新闻媒体刊播,不再另发纸质文件。

(四)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会议上已印发的,会后不再以公文形式重复印发。

(五)上级的公文,如需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可将原件翻印下发,确需本级、本部门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防止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六)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材料,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三、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者批转、转发。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纪要、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工作部署等,一般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或者转发。重要的,经请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可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或者“经政府负责同志同意”,仍由部门发文。

(二)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三)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向外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

四、切实提高文件质量,进一步压缩简报报送范围

(一)严格把好公文政策法规关。对必须印发的公文,要认真审核体例、格式、斟酌文字,更要审核公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是否注意政策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一致性;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是否按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法律法规的公文,是否征求了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坚决避免文件与文件打架、法规与法规打架、文件与法规打架的现象,确保发出的公文严谨、规范、合法、统一。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内容要言简意赅,言之有物,反对空话、套话;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制定措施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既要加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严格公文签发、呈报程序和催办制度。上行文应由主要负责人(指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上报的公文,统一由文秘部门受理。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也不得将需要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报送上级机关或上级机关负责人,更不得同时呈送多位领导。对有特别规定的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不必经政府转发。对上一级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办复的公文,呈报单位可向上一级机关提示催办。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不涉及人员、编制、机构、经费问题的,被请示的机关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

(三)加强收文审核,把好公文进口关,从源头上控制公文数量,提高质量。文秘部门对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重办并说明理由。

(四)精简简报。各县区、各部门的简报可以报送市政府,但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各县区、各部门的简报需要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今后凡不在备案之列的简报一律不予受理。对现有的简报要清理压缩,该停的停,能并的并,每个单位原则上只保留一种。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县区、本部门精简文件的工作作出相应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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