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洛政办〔2008〕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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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08〕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基层粮食企业开展代农储粮和代农加工业务,对促进粮食流通,方便农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营企业和个体代储加工户分布广,管理主体不明确,行业管理不规范等因素,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挤占挪用农民代储粮,导致轮出粮食不能及时回购填库,影响农民正常兑付,损害了存粮农民的利益。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防范代农储粮风险、处理代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化解代储风险工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建立代储风险防范机制,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发现风险苗头及时介入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制定化解代储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代储加工企业经营失败、破产,出现农民挤兑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必要时可先动用县(市)级储备粮应对农民的粮食挤兑,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二、加强对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的管理。对开展粮食代储加工业务的企业,设定粮食库存保有量标准,建立规范的代储加工合约制度。对粮食库存量达不到规定比例、不履行合约或未经审批就开展代储加工业务的企业要早发现、早查处。建立粮食企业月统计报告制度,将粮食系统以外的粮食加工企业纳入统计报告管理范围,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代储加工、库存等经营情况报表。
三、建立完善县级储备粮体系。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款:“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逐步充实和补充”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储备粮数量,以有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确保当地粮食安全。
四、积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发挥粮食、保管、化验等方面优势,创建仓储服务公司,为粮食经营者提供仓储设备租赁、运输、熏蒸、保化及培训等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立服务中心等手段,强化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为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粮食保管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持。
五、强化农民风险意识,做好自我保护。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宣传粮食政策,采取向农户发放《代储加工注意事项》、定期公布当地有资质开展粮食代储加工业务的企业名单等方式,提高农户防范风险和法律维权意识。
六、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要保证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确保对粮食流通市场的有效监管。要把加强对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统一制定代农储粮经营制度、帐簿卡和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帮助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处理好代农储粮和加工用粮的关系,防止代储粮食的过度轮换操作和买空卖空行为,维护好全市粮食流通秩序。
七、加强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主管市长为召集人,工商、粮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财政、公安、法制、金融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处理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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