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加快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加快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加快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深化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5〕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经贸委《关于加快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5年7月)
为使我市国有医药批发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需要,转变和克服单一国有经济的经营模式和体制弊端,营造全市医药批发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条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78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一)近年来,我市部份国有医药批发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通过产权制度创新或民营化改造,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全市改革进展不平衡,部分地方对推进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改革的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以致有的企业机制难转换,活力难增强,陷入经营困境,有的濒临破产境地。特别是当前省内外一批有实力的民营物流企业进入医药批发领域,抢占市场,国有医药批发企业过去独家经营的优势已经傍落,加上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资产少、资金不足、融资难和机制僵化等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的途径加以解决。实践证明,深化改革是国有医药批发企业的唯一出路,我市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摆脱困境靠改革,要生存与发展必须搞好改革。
二、规范企业改制程序
(二)拟改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提出改制书面申请报告,包括:1、企业改制申请;2、企业基本情况的相关资料;3、企业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报同级体改办办理企业改制立项。立项后企业应当成立企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筹备工作小组,其成员由出资人、企业管理层、企业工会代表参加。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企业改制方案、章程以及认股方案。
(三)聘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策划企业整体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草案,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审计验资等工作。国有企业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四)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改制方案,经企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通过,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体改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需要,会同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审查。企业应报资料:1、企业改制总体方案(国有企业含国有资产处理方案、新公司章程等);2、国有企业需报国有资产及土地评估与确认报告、职工安置费核定报告;3、企业主管部门转报意见。经体改部门综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政府研究批复,其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市级体改部门审核,转报省政府研究批复。
(五)经政府研究批复的改制方案,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六)改制企业根据政府批复并经相关程序通过的改制方案,按照工商、国资、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规定,办理资产过户、劳动关系变动、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同级体改部门根据政策要求,会同国资、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产权变更等工作进行验收。
三、明确目标,加快步伐
(八)我市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深化改革,要按照进一步放开搞活的总体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国有成份退出市场或减少国有成份比重,重点实施股份化、民营化改造和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企业的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结构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全市国有医药批发企业在200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基本实现产权改革和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两个到位。
(九)加快股份化、民营化改造。按《公司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78号)要求,大力推进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改革改造,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适应现代产权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的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
(十)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股份改造,重组、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改制,鼓励外资和台港澳资和省内外有一定实力的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并购、参股等形式,参与重组改造。对那些经营不善没有发展潜力和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负债沉重、资不抵债的国有医药批发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关于建立和完善劣势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采取关闭、破产、注销、兼并、出售等形式,退出市场。
四、加大改革扶持力度
(十一)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历史上已经实际形成的由国有医药批发企业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企业应积极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产权登记。若产权无争议,有关部门要实事求是予以界定确认,依法补办产权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收费,属于改制企业的,可将产权经依法处置后直接办给改制企业。对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占用、拆除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房屋等经营设施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无偿占用。对整体拆迁的经营网点,可参照企业关闭的有关政策,妥善安置职工。
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采取多渠道、更灵活的方式进行企业资产变现,对遗留问题少,产权明晰的资产,可以挂牌转让;不宜挂牌转让的国有医药批发企业,可引进各种性质的企业进行购并。改制企业净资产转让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进行。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交易价格可按资产评估价下浮10%。
(十二)妥善处置国有医药批发企业土地资源。应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精神,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优先用于破产关闭撤销和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十三)妥善安置改制企业和劣势企业的职工。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按国家、省和各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经济补偿金。企业分流人员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接续手续,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特别困难的企业按《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有关规定,申请缓交社保金。
企业改制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应坚持企业为主支付原则,其职工安置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职工遗属等预留的各项费用),除法定项目及列支渠道外,需由企业负担的可在资产变现时予以解决。确有困难的企业,应由投资主体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帮助解决,仍有困难的可参照国有工业企业相关政策处理。对改制企业无力支付按规定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的,允许三年内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经营公司从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中分期缴纳。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统筹使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设立的中小企业退出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
(十四)减免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认真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省、市有关贯彻意见,降低或免收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机关、中介服务、供水供电和邮电部门的有关收费。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工业企业三年改革和摆脱困境的若干通知》(闽政[1998]14号)中有关减免企业有关费用、降低企业改革成本的政策,同样适用于国有医药批发企业。国有医药批发企业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办法筹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清偿欠职工款、补缴社保、医保费等与职工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按规定减免各项行政性规费。
五、加强对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五)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把所属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改革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单位应按照本意见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深化所属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落实责任、跟踪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经贸、体改、财税、审计、工商、建设、国土、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国有医药批发企业的改革,共同推进和实现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改革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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