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制度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2008〕72号 |
|---|---|
| 颁布日期:2008-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制度的通知
平政办〔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平顶山市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农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健全完善日常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使为企业、为群众、为基层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实现创建和谐工农关系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调研制度
各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定期联系走访辖区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驻地周边村,排查了解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把工农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工农共建制度
各级政府协调办要组织大中型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驻地周边村开展工农共建和谐活动,创建和谐矿区、和谐厂区、和谐重点建设项目工区。(一)主要形式。由县(市)、区政府协调办组织本辖区大中型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驻地周边村签订《工农共建和谐矿区(和谐厂区、和谐重点建设项目工区)协议》。工农共建协议一式4份,工农共建双方和市、县(市)区政府协调办各1份。(二)主要内容。一是开展经济联合及双向服务;二是定期进行联谊、座谈、互访;三是组织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四是工农双方承诺的责任和义务等。(三)基本要求。工农共建活动是创建和谐工农关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工农关系协调机构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工农共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三、信访接待制度
各级政府协调办,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涉及工农关系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领导批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类登记,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办理,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台帐月报制度
各级政府协调办都要建立工作台帐,将排查和解决工农矛盾纠纷、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工农共建活动、信访接待等工作内容分类登记,每月统计汇总1次。县(市)、区政府协调办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台帐汇总表报送市政府协调办。
五、督查反馈制度
各级政府协调办对批转的工农纠纷案件,要进行跟踪督促检查。承办部门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遇到疑难问题,可报请上级政府协调办帮助解决。
六、信息交流制度
各级政府协调办要采取编发信息、简报等形式,及时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
七、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协调办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企业协调机构及周边村群众座谈会,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协调办每季度召开1次县(市)、区政府协调办主任会议,分析研究问题,总结和安排工作。
八、学习培训制度
各级政府协调办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全市工农关系协调系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在企业和人民群众中树立廉洁勤政、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九、考评制度
全市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协调办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奖惩制度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农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平政〔2008〕45号),对在协调工农关系和解决工农纠纷中表现突出、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通报表彰。
在协调工农关系、解决工农纠纷中,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处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