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3-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