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令第30号
颁布日期:1989-03-02失效日期:2001-10-06
效力级别: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

1989年3月2日,国务院

第一条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

第四条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14%。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

第七条国库券从当年3月10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八条国库券发行实行分配认购的办法,按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

第九条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条国库券可以转让,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十一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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