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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卫监督函〔2009〕2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21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抗抑菌制剂类卫生用品中检出抗生素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苏卫监督〔2008〕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毒产品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等生产消毒产品的,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符合其规定。
此复。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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