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 文号:国粮办政〔2009〕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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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粮办政〔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了解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情况,总结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经验,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2008年11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对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检查的通知》(国粮办政〔2008〕205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将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检查的基本情况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依法行政工作有关资料和情况、走访企业听取意见、组织实地检查等形式,重点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法制建设、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根据各地上报的检查报告、调整建议,以及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标准,我局对这些单位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情况进行了书面审核。经过审核和公示,保留31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取消辽宁省大洼县粮食局的“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暨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荣誉称号(由辽宁省粮食局负责收回牌匾和荣誉证书),增加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粮食局为“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确定为“国家粮食局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自2009年3月起,北京市密云县粮食局等32个县市级粮食局为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暨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做好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
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开展以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建立健全粮食流通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不断探索粮食行政监督机制,抓好依法行政队伍建设,落实依法行政经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观念得到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能力得到提高。但也存在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依法管粮的需要,示范作用不明显、辐射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
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要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要求,继续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推进依法管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认真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要认真总结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做法和经验,切实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基层粮食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进辖区内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公信力。
附件: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暨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名单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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