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2013年上半年企业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08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3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变更申请”)工作将于2013年5月下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和资格变更申请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负责本单位直属或控股企业的上述相关工作。
二、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的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2008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另外,上述企业在2008年以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油罐)需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申请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
三、时间要求
(一)受理企业报送申请材料时间。请有关企业于2013年5月20日至5月24日向本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交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或资格变更申请材料。申请企业数量较多的省份(单位)可要求企业预先提交申请材料,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待核查工作结束后,再正式受理企业申请。
(二)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材料时间。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做好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于2013年6月7日17时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四、工作要求
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严格按规定组织好现场核查和初审工作。每户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应由省(区、市)粮食局或企业集团2名或2名以上正式人员完成。现场核查人员应逐项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共同在现场核查记录表上签字,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附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n4912961.files/n4912975.zip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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