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化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637号
颁布日期:2015-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光化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637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太谷光化寺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5]5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光化寺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进一步梳理保护对象构成,结合考古工作成果厘清其历史格局,补充山门、东配殿等遗址的调查与评估内容。

2、细化文物本体现状评估,分析明确文物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1、应说明缩小建设控制地带的依据,并进一步调整建设控制地带,建议适当扩大西南角区域,后殿北侧的保护界划应针对消防道路建设进行调整。

2、细化管理规定,补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体量、高度、密度、容积率、外立面风貌形式等控制指标。

(三)关于保护措施

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内容,结合细化调整后的文物本体评估,研提具体保护措施和要求,加强针对性。

(四)关于环境整治和专项规划

1、补充保护范围内后殿北侧区域的整治措施内容,统筹考虑民房拆除和消防通道建设问题,明确整治范围和要求,确保文物安全。

2、严格控制院落内地面铺装范围,建议仅对甬道进行硬化处理,避免大面积硬化影响文物景观风貌。

3、细化消防规划相关内容,统筹考虑消防与安防系统设置。

4、进一步完善考古规划内容。

(五)进一步修改规划文本,完善规划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光化寺保护规划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光化寺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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