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地区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加《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地区的公告》(2013年第4号公告)

为规范市场采购对外贸易秩序,提升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我局2012年3月发布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广东、新疆4省(市、区)试行。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该《办法》,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秩序,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现增加黑龙江、山东、福建3省为《办法》试行地区,于2013年3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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