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公告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3年第8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四、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2月27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