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载诊断系统和耐久性技术要求》的公告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公告2012年第40号
颁布日期:2012-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发布《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载诊断系统和耐久性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4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保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4762-2008)进行补充完善,制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载诊断系统和耐久性技术要求》,并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载诊断系统和耐久性技术要求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载诊断系统和耐久性技术要求

以下内容,适用于实施《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4762-2008)的第Ⅳ阶段。

一、第Ⅳ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按照GB14762-2008规定。

二、第Ⅳ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为180000km或10年,以先到为准。允许最短试验里程为100000km,试验方法按GB20890-2007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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