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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 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粉条生产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矾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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