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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公告第1号 |
|---|---|
| 颁布日期:2008-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7月3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鉴于《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在我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被取消,其它主要内容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明确规定,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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