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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2年第243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省政府令第24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
2012年12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实行火化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作如下处理:
“(一)尚未将遗体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实行火化;
“(二)拒不执行前项决定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三)已将遗体土葬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丧主在3个月内将坟墓平毁遗体火化,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与碑志,或将骨灰葬入公墓或存入骨灰堂;
“(四)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墓穴1000元罚款。”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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