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皖政办〔2012〕14号
颁布日期:2012-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2〕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烈士纪念设施是革命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阵地和生动教材。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烈士纪念设施并发挥其宣传教育作用,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烈士褒扬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协作和共同努力下,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管理体制、保障机制不健全,维修改造经费投入不足,许多烈士纪念设施未能及时得到较好的修缮,基础设施陈旧,配套设施落后,影响其“褒扬烈士、教育群众”主题功能的发挥,制约了烈士褒扬事业的发展。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先后做出重要指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水平,为继承党的光荣传统提供坚强有力的教育阵地。

二、明确工作重点,提高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水平

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要把重点放在对现有设施的改造整修完善上,结合实施散葬烈士墓集中迁移安葬工程,对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进行改扩建或新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烈士纪念设施标准。省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注重烈士纪念馆、陈列馆、纪念碑、烈士墓区、活动广场和环境的改造整修完善,提升建设保护的层次和水平;市级保护单位要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纪念碑、纪念广场、展馆和雕塑修建,确保主题纪念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县级保护单位重点要对建设年代久远、设施老化、场地狭小或影响城乡规划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集中整修改造。对地处偏远的县级烈士陵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结合城乡规划适时迁建。

三、明确政府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烈士褒扬及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属于弘扬历史文化的社会事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明确管理责任,多方筹集资金,建立保障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投入的同时,省级财政要加大对烈士褒扬事业的资金投入,特别是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的投入,并根据各地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任务、财力差别等给予资金支持。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烈士纪念管理机构建设,县级以上烈士陵园要明确相关机构管理,其他重点纪念设施及保留在乡镇的烈士纪念设施要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四、落实部门职责,形成弘扬烈士精神的强大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履行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项目规划,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日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投资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建设纳入路网管理范畴且连接烈士纪念设施的道路;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依据法定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积极做好烈士纪念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建筑管理等工作;旅游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指导;文化部门负责对烈士纪念馆陈列展览改造和革命文物征集进行业务指导。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共同为传承先烈精神、保护纪念设施做出应有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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