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秘〔2013〕68号
颁布日期:2013-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第92号)要求,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9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柴油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符合国四标准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柴油车),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前须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分别根据工作职责严格把关,从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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