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蚌政秘〔201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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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蚌政秘〔201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0〕24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速度、规模、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满足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城乡个体经营户,共有15个行业门类。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源头数据质量。要加大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保调查单位的商业机密。要维护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各级统计部门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取得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须与同级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要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四、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工作难度强。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原则,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组织实施,确保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安徽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和《安徽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向各县区、各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对各县区、各部门开展业务培训,综合汇总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资料,对数据进行评估以及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并配合政府做好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和《安徽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职责划分和任务分工(见附件),依据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加强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指导,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布置、搜集、审核和报送工作,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和服务业核算基础资料。各部门收集的统计资料,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须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此外,工商、税务、质监、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变动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从事服务业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统计资料。
五、着力营造良好的服务业统计环境
为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协调、部署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同时,各部门要确定专门负责服务业统计的工作人员及工作联系人,于2010年10月9日前将部门联席会议成员、服务业统计人员及工作联系人名单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切实做好服务业统计的基础工作,确保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已在市统计局设立了专门的服务业统计机构,各县、区政府统计部门也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明确乡镇(街道)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质量和水平。
附件:蚌埠市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职责分工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蚌埠市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职责分工
服务业统计调查责任部门包括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单位)和政府统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各有关部门统计调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局
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二、上海铁路局蚌埠办事处
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三、市住建委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公园管理。
四、市邮政局
国家邮政、其他寄递服务。
五、市文广新局
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其他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制作;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服务(版权服务)。
六、市经信委
计算机服务(集成)、软件开发与服务;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
七、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八、市商务局
典当。
九、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
十、市工商局
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商标服务)、市场管理。
十一、市旅游局
旅行社。
十二、市科技局
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服务)。
十三、市气象局
气象服务。
十四、市地震局
地震服务。
十五、市质监局
技术检测。
十六、市环保局
环境监测、环境治理。
十七、市国土局
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测绘服务。
十八、市水利局
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其他水利管理。
十九、市林业局
自然保护。
二十、市民政局
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烈士陵园、纪念馆。
二十一、市教育局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
二十二、市人社局
职业技能培训、技工学校教育、社会保障业。
二十三、市卫生局
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包括: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
二十四、市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市档案局
档案馆。
二十六、市体育局
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其他体育。
二十七、市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二十八、市宗教局
宗教组织。
二十九、蚌埠保险协会
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保险辅助服务。
三十、国家统计局蚌埠调查队
负责以下行业抽样调查: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娱乐业。
三十一、市统计局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职业中介服务、其他商务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风景名胜区管理,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其他娱乐活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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