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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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蚌埠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各项成果,推进医改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就我市深化医改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医改文件精神,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以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宗旨,以构建符合蚌埠市情特点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着力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运行效率,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分别达41.5万、52万、260.7万人以上,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
2.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人均筹资达到290元以上。(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一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8万元,其中大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住院费用按35%兜底补偿。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1)结合临床路径实施,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医保付费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控制总费用和次均费用增长、个人负担比例、医疗服务质量等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鼓励小病到基层就诊。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健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完善定点服务协议内容和考核指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4.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加大对低收入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对于无负担能力病人和无主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2)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医保再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逐步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年内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市辖范围内即时结算,争取加快推进医疗费用异地结算。加强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序衔接,逐步统一和规范三项医保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等。(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当期收支平衡和制度平稳运行。探索和完善基本医保管理经办运行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3)在稳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商业保险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有关保险机构负责)
(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机制。
7.深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落实有关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厅、市人社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落实中央、省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急采购机制,提高药品配送率和付款及时率。(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规范省级增补基本药物。增强乡镇中心卫生院服务功能,为中心卫生院遴选增配部分药品,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质量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将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全部纳入电子监管范围。对本市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和本市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实施100%监督抽验。开展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和分析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8.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1)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保障。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人社局负责)
(2)深化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在编制总量不变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出台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着力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落实从业人员社保待遇。(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3)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各县(区)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用途和比例,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建立惩处约束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地做好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债进行基本建设或购置设备。(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负责)
9.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建成2011年乡镇卫生院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期完成2012年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免费招收12名医学本科生、18名医学专科生,完成28名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安排64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完成89名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并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完成22名专科方向住院医师和1名全科方向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组织开展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支持蚌医一附院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完成乡镇卫生人员219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308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649人次培训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4)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10.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1)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村卫生室专项建设经费。加强标准化村卫生室管养维护,县级财政设立的村卫生室专项管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及时预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零差率补助经费,并按规定考核后及时结算。(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加强村卫生室队伍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周。采取多种方式充实村医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合格村医。科学核定村医岗位数,落实村医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建立村医准入、退出机制,加强村医执业资格管理。(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1.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尽快研究出台我市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启动并统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转变补偿渠道。采取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逐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途径对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3)调整医药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推进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保证药品、医用耗材合理低价水平。发挥医保补偿和监管作用,控制费用增长,降低群众负担。(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负责)
(4)构建现代医院管理体系。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构建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为基础、乡镇卫生院为纽带、县级医院为核心的纵向一体化县级医疗服务集团。全面推行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探索医院职业管理模式,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思路,统筹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负责)
(5)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新机制。建立健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为特点,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合法收入水平。(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2.探索市级公立医院改革。
以"管办分开、医药分开"为方向,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围绕学科能力、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引进外部资源,推进市级公立医院在委托管理、集团化运营等方面进行探索。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履行政府开办公立医院的职能,积极支持市级医院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13.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支持民营医院发展。进一步放开医疗服务市场。不断改善执业环境,落实有关方面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专业化的康复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或给予公益性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14.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推进预约诊疗,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优化管理流程,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局负责)
15.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开工建设怀远县中医院综合病房大楼项目,健全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8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积极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新机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6.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6.42万人、4.62万人。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县级急救中心等项目建设,完成7个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任务。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7.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编制发布《蚌埠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明确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科学规划公立医院(含驻蚌医院)数量和空间布局。指导各县(区)制定本区域范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18.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强精神卫生、儿科、院前急救、药师、医院管理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加大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卫生管理、中医药、护理等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全医师管理档案,研究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机制,落实《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高化解防范医疗纠纷的能力。(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有关保险机构负责)
19.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积极推动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发展。整合资源,进一步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规范零售药店发展。强化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加强监管,积极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20.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强化次均费用、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药占比等控制性目标的管理和考核,重点监控费用增长速度过快的疾病诊疗行为。严厉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大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21.加强中医院建设。
完成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市、县中医院在建项目年度基本建设任务。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力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中医药服务合格率达到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抓好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中医药制剂的研发和应用。(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各县(区)要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确保完成年度各项任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在2012年8月25日前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任务分解,并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医改办。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医改各项投入,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2012年各级政府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驻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要强化落实,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深入挖掘典型经验,展示改革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并参与医改工作。继续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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