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政协工作联系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亳政〔2012〕86号
颁布日期:2012-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政协工作联系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施政,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市人大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对市政协及其常委会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和反映的社情民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切实改进工作。

二、扎实做好专题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审核报送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工作的专题报告以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前10天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内容要力求准确,文字格式要严谨规范。

三、切实提高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质量。市人大代表议案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办理,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市政协交办的提案,市政府有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安排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负责同志重点督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相关副市长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办理。

四、按时参加市人大、政协相关会议、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市政府要确定1名副市长列席,必要时市长列席;受市政府委托向会议报告工作的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须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参加会议。市政府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邀参加市政协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议及重要活动;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时间相冲突时,市政府及其部门应调整会议时间。

五、认真落实有关情况报告、通报和协商工作制度。市政府应向市人大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要求报告的有关重要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应及时报告并接受审议。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事项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应与市政协协商。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资料的备案报送工作。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涉及全市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等文件资料,应同时送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7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