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预决算管理办法》和《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预决算管理办法》和《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市级预决算管理办法》、《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6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0日

亳州市市级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强化市级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决算由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决算组成。各部门预决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决算组成。

第三条市级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决算编制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由市级各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编制,确保编制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预算支出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执行、统一管理、统一评价。

第五条市级预算收入应统筹安排使用(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除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七条市级支出预算采用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市财政局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八条市级决算工作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部门决算报送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的汇总、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

第九条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市级总决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决算。市级各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决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决算。

第十二条对市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中,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安排。

第十三条对部门预算待细化的项目,各部门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六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市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

第十七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九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第二十条凡涉及市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市有关部门应征得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统筹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二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从市级预备费等预留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三条为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上半年市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应向市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中,对省政府、财政厅要求市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负责同志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对省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中,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依据国家、省和市政府要求确须追加支出的,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处理。市政府有明确批示意见的,由市财政局按批示直接办理。没有具体批示意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1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负责同志审批。

(二)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财政的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三)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紧急事项可由市长先行审批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补议。

第二十九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原则上50万元以上支出项目必须编制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单位工作职责、任务紧密相关,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进度可控、合理可行。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要积极推行“开门办预算”,创新评审方式,推行专家评审论证,增强预算编制透明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三十二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绩效运行跟踪,及时对本部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信息披露制度,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原则上市财政局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个月内公开本级财政总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本级财政总决算;市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要在市财政局批复市级部门预决算后1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单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重新作出预算安排。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市财政局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市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依法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64号)以及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与市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市属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资金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第四条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部门、单位未使用完毕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预算。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未提出调整建议的,一律不予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结余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其中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

第八条基本支出结余中的人员经费结余,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市级预算;日常公用经费结余,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九条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中央和省专项补助支出结余,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级预算。属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级预算。

第十条对市级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一律取消采购项目,资金收回市级预算;采购项目完成后的预算资金结余,全部收回市级预算。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程竣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市级预算。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当年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不落实、执行进度慢的部门、单位,应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三条对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不需要支出的,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市级预算。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严格特设专户管理。清理和规范现有特设专户,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开设新的特设专户。切实加强特设专户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特设专户年终资金余额要分清结转结余资金,上年结余的资金上缴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部门实有资金账户及结余资金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历年结余资金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安排部门、单位预算要与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及历年结余资金情况相挂钩,严格审批,规范使用,逐步消化。

第十七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市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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