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6〕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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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巢政办〔2016〕27号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强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安徽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巢政[2015]73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征收工作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征收机构
市政府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下设巢湖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票据发放管理工作,对代征部门收费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强化征收部门职责
根据《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职责代征或上门征收。
(一)财政部门代征部分:由市财政局代扣直接上缴市非税局汇缴结算户,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结算返还。
(二)供水集团代征部分:按季度上缴市非税局汇缴结算户,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结算返还。
(三)市税务部门代征部分:直接缴入金库,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结算返还。
(四)市交通运输部门征收部分:交通营运(公路客运)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负责收取,具体征收细则由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代征手续费参照市供水集团办法执行。
(五)城区街道征收部分。各城区街道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设立专门机构及征收人员,负责区域内集贸市场、摊点、个体、大中专院校、中央、省属和合肥市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巢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低保户垃圾处理费返还,由各城区街道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民政局按季度随低保金发放。为解决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经费不足的矛盾,市、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分配比例确定为6:4。
三、严格收费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除用于必要的征收业务外,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所收经费由市城管局汇总后及时全额上交市财政预算外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按季度结算返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加盖巢湖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专用章,由市城管局统一向市财政部门领取,通过市城管局发放到收费主体单位,收费主体单位要严格票据管理,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四、严格征收纪律
各城区街道和代征部门要严格按照《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依法足额征收,应收尽收,严禁乱收费和不按标准随意收费。征收人员要持证、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实行征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征收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教育管理
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城区街道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征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征收工作的水平。
六、加大宣传力度
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城区街道等相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相关政策、征收标准和范围,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认识,营造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良好氛围。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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