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基建联合审批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基建联合审批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09〕6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基建联合审批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65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滁州市基建联合图审实施办法》、《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收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基建项目联合审批,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市政府成立基建联合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建委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双方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进驻办公。
二、规范设定前置条件
涉及基建联合验收、图审的所有审批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六公开”内容办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变更审批流程。因政策和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前置条件的,由审批主体单位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法制办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办理流程需要变更的,由原单位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定。
三、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
要严格执行《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滁政办〔2009〕9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涉及基建联合验收而又未纳入基建收费“一表制”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确有收费依据的,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纳入基建收费“一表制”管理,规范收费。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滁州市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构建基建联合审批大平台的意见》(滁政〔2009〕5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项目进驻原则。涉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垄断性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和办理。具体包括: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参与的市场主体质量综合验收;竣工总平面图测绘、房产测绘、防雷装置检测等服务项目。
(二)统一受理原则。市基建联合审批办公室下设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政府性验收项目全部由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服务项目由相关窗口受理、送达;市场主体质量综合验收由市建委窗口牵头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三)统一勘察原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业企业生产用房、教育教学用房等先期实行统一现场勘察,其它工程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暂不实行统一勘察的工程由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后转递相关窗口,相关窗口通知有关人员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部门分工
基建联合审批办公室牵头负责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其中,行政服务中心着重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安排岗位和人员分工,协调优化相关部门办事流程,并负责联合验收的监管工作;市建委着重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日常受理、任务分派、统一勘察现场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等为配合单位,其窗口工作人员需服从基建联合审批办公室安排,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
三、实施流程
(一)准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二)申请。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向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申报。竣工总平面图测绘、房产测绘、防雷装置检测等服务项目直接在相关窗口办理。
(三)受理。联合验收受理岗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
(四)通知。联合验收受理岗将验收申报材料转递相关窗口,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2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受理岗反馈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联合验收受理岗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并向有关窗口书面告知统一勘察时间。不进行统一勘察的项目,由相关窗口自行组织勘察,限时办结。
(五)现场勘察。程序为:首先由建设单位向联合勘察人员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实地介绍建设情况或接受勘察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勘察人员集中讨论交流勘察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口头反馈验收结果。
(六)送达。各单位书面验收结果由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送达建设单位。各验收单位要在现场勘察后1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合格文书或整改告知书交验收受理岗。规划验收合格的,在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制发验收合格文书。不进行统一勘察的工程,各专项验收结果也由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送达。
四、纪律要求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构建基建联合审批大平台的关键环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各相关部门要从优化滁州投资和建设环境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积极配合。
(一)一岗对外、应进俱进。工程竣工验收审批项目一律由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各窗口不得自行受理,更不得在后方受理。相关服务项目必须进窗口受理、窗口送达,不得在后方受理。
(二)超时默认、缺席默认。服务项目和根据联合审批办公室安排自行组织勘察的验收项目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时默认;对于中心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的统一勘察,各单位不得无故缺席,缺席默认。发生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的情形时,由中心责成相关窗口制发验收合格文书,并抄告市效能办,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报基建联合审批办公室批准,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公开办事,依法办事。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服务项目“六公开”内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法制办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增设前置条件,更不得借工程竣工验收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四)一次告知,一口说清。验收受理人员和现场勘察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能力,实行一次性告知。特别是首次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必须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二次验收时不得提出新的问题。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督查,发现违反上述要求的,要厉行问责,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勘察)“六公开”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六公开”内容;
3.建设工程竣工防雷装置验收“六公开”内容;
4.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六公开”内容;
5.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六公开”内容;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六公开”内容;
7.竣工总平面图测绘服务“六公开”内容;
8.房产测绘服务“六公开”内容;
9.防雷装置施工质量跟踪检测服务“六公开”内容;
10.工程竣工质量综合验收“六公开”内容。
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勘察)
“六公开”内容
一、办理依据
市政府《关于构建基建联合审批大平台的意见》(滁政〔2009〕5号)及相关专项验收法律法规。
二、申报条件
工程竣工后,相关资料准备齐全,竣工总平面图测绘、房产测绘、消防设施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合格。
三、申请材料
详见工程竣工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验收“六公开”内容。
四、办理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二)建设单位向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申报联合验收;
(三)联合验收受理岗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
(四)联合验收岗将验收申报材料转递相关窗口,并书面告知统一勘察时间;
(五)现场勘察程序:首先由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现场勘察,项目建设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实地介绍或接受验收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勘察人员集中讨论交流验收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反馈书面验收结果。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
(六)送达。验收结果由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组织统一现场勘察。
六、不收费。
附件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六公开”内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申报条件
工程竣工后,通过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验收。
三、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说明原因、位置、面积);
(三)竣工总平面图(市测绘院测绘);
(四)房屋测绘技术报告(市国土房产勘测中心测绘);
(五)工程竣工图(建筑图、结构图需加盖竣工图章并由施工单位签字);
(六)消防、环保、人防等相关部门验收意见(可在送达合格证前提交);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
(八)土地证复印件;
(九)特殊工程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二)由规划窗口转规划局行政审批科审查材料;
(三)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四)规划局分管领导签批;
(五)窗口制证、盖章;
(六)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违法建设查处时间)。
六、不收费。
附件3:
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六公开”内容
一、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
二、申报条件
环评文件经批准,环保设施按要求施工完成。
三、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二)环保局行政审批科现场勘察,提出审批意见;
(三)环保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窗口制发文书,盖章;
(五)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附件4:
建设工程竣工防雷装置验收“六公开”内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防雷装置安装完成,工程竣工。
三、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2份);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原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
(四)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
四、办理程序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二)由气象窗口转气象局行政审批科审查材料;
(三)气象局行政审批科组织现场勘察,签署审批意见;
(四)窗口制证、盖章;
(五)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附件5: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六公开”内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二、申报条件
工程竣工,消防工程建设完成,并属于以下范围的建筑工程(其它建筑工程采取消防部门备案抽查制实施消防监督,备案网址:www.ah119.cn-消防办事大厅):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其它特殊建筑工程。
三、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二)由消防窗口转消防支队防火处审查材料;
(三)消防支队防火处组织现场勘察,签署审批意见;
(四)窗口制证、盖章;
(五)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设置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7个工作日(发现可于20个工作日内整改的问题,经申请人同意,文书送达可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不收费。
附件6: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六公开”内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二、申报条件
人防工程依据经审批的设计方案建设完成,工程竣工。
三、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图(含一层平面图);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编制);
(四)防护设备质量检查报告(含产品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五)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表;
(六)平战转换预案(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制作)。
四、办理程序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二)由人防窗口转人防质监站现场验收;
(三)窗口制证、盖章;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附件7:
竣工总平面图测绘“六公开”内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产所有权人。
三、申请材料
竣工总平面图测绘协议。
四、办理程序
(一)规划窗口受理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规划设计院组织野外地形数据采集、成图测绘;
(三)窗口收费;
(四)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
一般项目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3个工作日(雨雪天顺延)。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单价0.38元/平方米(按测绘面积计收)。
附件8:
房产测绘“六公开”内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产所有权人。
三、申请材料
(一)门牌号码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派出所、地名办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设设计平面图(施工图)、竣工图(房屋分层平面图加盖竣工章),提供现场比对,申请时可不提交。
四、办理程序
(一)国土窗口受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二)国土房产勘测中心组织现场勘测;
(三)窗口收费;
(四)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
一般项目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3个工作日(雨雪天顺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皖价房〔2004〕307号,滁政办〔2009〕9号。
标准:根据工程不同类别,新建住宅房0.5元/m2、1元/m2;新建非住宅房0.5元/m2、1元/m2、2元/m2;存量住宅房0.9元/m2、1.8元/m2;存量非住宅:0.65元/m2、1.3元/m2、2.6元/m2(类别确定办法见滁政办〔2009〕9号)。
附件9:
防雷装置施工质量跟踪检测服务
“六公开”内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图纸审核意见书》。
三、申请材料
提供“防雷装置设计图”、“防雷装置施工图”现场核对。
四、办理程序
(一)气象窗口受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二)根据《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图纸审核意见书》提出的施工阶段,电话通知市防雷中心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
(三)防雷中心根据各环节的检测情况即时提出相关意见;
(四)整理检测资料,制作《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滁政办〔2009〕9号,0.8元/平方米。
附件10:
工程竣工质量综合验收“六公开”内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
二、申报条件
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已经送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经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已经制定验收方案。
三、申请材料
(一)《工程竣工报告》;
(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工程竣工总结》;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意见;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批准使用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完毕报告书;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提出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建委窗口受理;
(二)窗口转质监站质监员参与审核材料;
(三)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一次告知,符合条件的和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
(四)按约定时间参与现场验收;
(五)窗口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内约定验收时间。
六、不收费。
滁州市基建联合图审实施办法
为加强基建联合图审管理,提高图审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构建基建联合审批大平台的意见》(滁政〔2009〕5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规划局办理的总平面规划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以下合称“规划图审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办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气象局办理的建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消防支队办理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以下合称“施工图审查”),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受理原则。基建联合审批办公室下设联合图审受理岗,施工图审查由联合图审受理岗统一受理。规划图审查由规划窗口受理、送达。
(二)整体进驻原则。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联合图审室,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整体进驻,负责联合图审的牵头工作。公安消防、气象部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驻,集中审图。
(三)限时办结原则。图纸审查纳入“中心”自动化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承诺时限分别为: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总平面规划图审查4个工作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3个工作日,自规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时限(不含公示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报基建联合审批办公室批准,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程序
施工图审查的办理程序为:
(一)申报。建设单位按联合图审受理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向联合图审受理岗申报。
(二)受理。联合图审受理岗受理,审查申报材料。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中心审批系统录入信息,将送审资料转递联合图审室;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
(三)审查。审查技术人员严格按法律、法规、建筑设计强制性标准及中心、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建筑施工图审查等问题的会议纪要》(滁政务〔2009〕38号)的要求审查图纸,出具审查意见。
(四)送达。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联合图审受理岗送达合格通知书,并返退1套加盖图审合格章的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由联合图审受理岗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告知审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受理岗接到图纸审查结果后,须在审批系统录入办结信息。
四、责任要求
(一)受理岗须严格按受理要求审核申报材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超范围、超数量提交申报材料。
(二)严格执行联合受理制度,不得两头受理,除联合受理岗外,图审中心、气象局、消防支队均不得自行受理图审业务,市规划局不得在后方受理图审业务。
(三)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
(四)严格执行收费“一表制”,按《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滁政办〔2009〕9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收费,各县(市)建设工程在送达图审合格书时收费。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六公开”内容
附件:
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六公开”内容
一、审批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3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
(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4条。
二、申报条件
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已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三、申报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或协议书2份;
(二)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三)全套施工图纸3套;
(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
(五)工程勘察报告;
(六)结构计算书;
(七)(非厂房)热工计算书及节能设计简表;
(八)建设单位的主体证明文件;
(九)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填写表格,向联合图审受理岗申报;
(二)受理。联合图审受理岗按要求审查申报材料,材料完备,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联合图审室按要求审查图纸,出具审查意见;
(四)送达。联合图审受理岗送达审查合格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
五、承诺时限
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滁政办〔2009〕9号文件执行。
七、联系电话
联合图审受理岗:3212563(施工图、防雷);
3215633(消防);
联合图审室:3214815。
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建联合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联合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费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滁政办〔2009〕9号)(以下简称“一表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建联合收费应当坚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程序。
在施工许可环节收取的涉及规划、建委、人防、经委、水利、国土、气象、招投标、市容等部门的15项税费应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别确认表”,提出工程收费类别确定意见。
(二)类别初审。建委窗口对工程收费类别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类别审定。行政服务中心业务一科审核确认工程收费类别。业务一科确认意见与建设单位、初审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或较为复杂的工程,提请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测算收费金额并复核。建委窗口按审定的工程类别测算各项收费,并安排专人复核。复核完成后,将收费明细表交申请人,同时告知收费人员。收费明细表应列明缴费单位、收费单位、缴费银行及帐号、工程简况等信息。
(五)收费。收费人员在费用缴纳后开具发票。
建设单位在缴清所有费税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在实际发生时收取的9种费税,必须严格执行基建收费“一表制”的规定,纳入设在中心的窗口收取。
第五条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应向缴费单位开具符合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按照规定及时将资金入帐,确保资金安全。执收单位应定期与受托收费人员对帐。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每月将基建收费情况,通过《政务月报》对外公开,并负责对每项工程涉及的税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管。
(二)监察部门要对“一表制”执行情况加强督查,发现擅自减免缓、变相收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以及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外收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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