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皖政办〔2011〕45号)精神,切实加强市场价格调控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采取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菜篮子”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淮府〔2011〕43号)精神,扩大蔬菜种植面积,2011年全市蔬菜播种面积不低于38万亩,新建蔬菜设施6千亩。做好万亩和千亩重点蔬菜基地规划。建设以生猪、家禽、奶牛为主的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含价格调节基金300万元)专项补贴资金,县区财政也要相应地安排资金,重点扶持大型蔬菜基地和保供基地建设,增强地产蔬菜供应能力。7月1日起,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与农业用水、用电实行同价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做到淡储旺销,确保市场供应。市粮食部门加大成品粮、油储备量,完成省政府核定的储备任务。市供销社协调组织好化肥储备工作。同时,各部门要做好储备猪肉、粮油等急需商品的市场投放工作,平抑市场物价。
三、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和监管。市商务部门全面完成主城区78个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促进货畅其流。对政府投资的农贸市场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对其他主体投资的农贸市场收取的各项费用,认真落实省有关市场收费登记备案和动态监管机制。商务、物价部门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的规范和引导,治理乱收费行为。
四、大力推进“农超对接”。市商务、农业、物价等部门积极开展“农超对接”、“平价超市”试点工作,组织大型超市、学校、餐饮企业与蔬菜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直接产销关系,减少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对实行对接的生产经营主体,安排政策扶持资金,落实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认真落实煤电油气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切实抓好煤电油气协调工作,衔接好电煤供需合同,保障电煤供应。供电部门要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确保电力供应。有关部门要制定保障粮食生产的农用柴油供应措施,做好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调运、投放和储备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六、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价格指数变化情况,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对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特困职工等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统计、调查部门要抓紧开展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以及价格上涨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影响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底,除国家统一安排的调价项目外,遵照省政府要求,上调的供水、供热、燃气等公共服务价格,要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上调。
八、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物价部门对我市主要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的米、面、食用油、牛奶(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告知制度。凡企业集中提价或大幅度涨价的,要及时开展成本调查;对提价理由不充分的,要通过约谈、告诫、召开政策提醒会等,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价格行为。
九、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注重加强对涉及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的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动态。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在重点行业、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大户中探索建立价格信息员制度。一旦省物价局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十、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有关部门要强化征收手段,做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随税“同征、同管、同查”,应征尽征,切实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同时,按照《安徽省价格条例》规定,抓紧修订《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59号令),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
十一、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事前防范手段,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抓好教育收费、医药价格、住房价格等涉民、涉企、涉农价费监管。加强市场价格巡查,严厉打击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十二、落实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本通知精神,逐条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各单位完成稳价工作责任情况作为政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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