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201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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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2〕2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铜陵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我市港口建设与发展,根据《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岸线规划、利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铜陵港口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于建设各类码头、锚地、船坞、船台、滑道等港航及其他设施相应的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岸线资源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市岸线资源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决定岸线开发管理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发改、港口、交通、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海事、航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港口岸线的专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并使用岸线,必须符合港口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涉及岸线利用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使用岸线需经依法审批,按照岸线使用选址和岸线使用审批两阶段进行。
第八条岸线使用选址阶段,由拟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岸线使用选址书面申请;
(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三)项目建议书(就项目概况、拟使用岸线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规模、岸线长度等进行说明);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在收到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后5日内,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并就选址申请提出书面意见报批;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召开会议,研究岸线使用选址申请事宜。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回复申请人并将回复意见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条未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岸线开发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岸线使用审批阶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单位或个人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选址批复之日起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港口岸线使用选址批复。港口岸线使用权的收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需临时使用岸线的,应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在临时使用岸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临时使用岸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使用人应无条件自行清除所建设施或堆存的物品,恢复岸线原状。
第十四条除公用型旅游、水上公共交通,海事、港航等部门工作船码头外,不允许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新(扩)建港口码头设施。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岸线,必须以港口项目建设为主体,以产业发展为核心,坚持好中选优。实行岸线利用项目投资强度标准控制,按照标准引导项目和产业采用纵深布局,减少岸线占用宽度。对符合规划要求、资源利用率高、能够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岸线投资强度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对经批准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时对造成损失的原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偿;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涉岸(线)项目要逐步实施搬迁。
第十七条岸线主要用于港口设施建设,不得建设非港口设施。在港口陆域范围内确需建设非港口设施的,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岸线或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依法进行查处,限期收回所占岸线。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岸线审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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