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迅速开展小山塘及河道清障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龙政办〔2010〕161号
颁布日期:2010-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迅速开展小山塘及河道清障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迅速开展小山塘及河道清障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迅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七日

关于迅速开展小山塘及河道清障集中整治工作的方案

小山塘在防汛、农田灌溉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有不少小山塘无正规设计、审批,甚至个人擅自筑造,未纳入规范管理,安全问题突出,给下游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彻底解决各类小山塘无序建筑、管理缺失、安全隐患突出以及河道障碍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凡下游有居民区(点)以及工矿企业、交通、通讯、电力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库容在10万m3以下的所有小山塘;影响行洪安全的河道障碍物及河道两侧违章建筑。

二、目标任务

迅速开展小山塘排查登记和安全复核。按照报废拆除一批、改造加固一批、提高加强一批以及彻底清除河道障碍、两侧违章建筑的要求,开展小山塘及河道集中整治行动。通过集中整治,建立规范小山塘建设及监管制度,强化河道管理,确保小山塘无隐患安全运行、河道行洪安全通畅。

三、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小山塘清理整顿及河道清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非常措施和执法保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小山塘及河道清障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公安、纪检监察、发改、国土、经贸、林业、畜牧、旅游、安监、新闻宣传、有关乡(镇)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按照职责要求积极投入集中整治工作。各乡(镇)也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二)全面排查,分类登记。由县(市、区)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对辖区内小山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建设地点、建成时间、山塘容量、主要用途、影响下游安全对象、范围等,分三类进行登记造册:第一类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彻底拆除的;第二类是存在一定安全问题,但通过除险加固可以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第三类是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对影响行洪安全的河道设障及两侧违章建筑也应进行排查登记,跟踪整治。

(三)安全复核、严格认定。在全面进行登记造册的基础上,进行安全复核认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敦促山塘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复核,严格认定,并报名各县(市、区)水利局备案。

(四)规范管理,分类整治。一是对今年6月汛情间已暴露险情、危及安全的(如上杭县中都镇田背村王子坑小山塘、永定县仙师、金砂交界处的小山塘等)和经过安全复核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进行除险加固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小山塘,无论手续是否齐全,坚决予以报废拆除。二是对经过安全复核认定,认为虽然存在一定安全问题,但通过除险加固等措施,完全可以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必须督促业主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处理,手续不完整的必须限时补办,同时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和落实安全责任;三是在登记造册的基础上,通过安全复核认定认为完全可以达到安全运行标准要求的,手续不完整的必须限时补办,同时明确责任主体和落实安全责任。四是对影响行洪安全的河道障碍物及河道两侧违章建筑,必须一律清除。

(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集中整治工作负总责,对违规设计、擅自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阻挠、破坏集中整治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中整治工作。各小山塘的业主(集体、企业、个人)负安全保障和管理责任,并自行承担集中整治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水利局负责集中整治的情况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集中整治各阶段的工作开展。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辖区集中整治工作,负责集中整治过程中的安全复核、除险加固技术把关和情况汇总、上报,并负责对小山塘、河道安全监管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建立长效机制。

(六)集中整治完成时限。

1、7月15日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小山塘,必须坚决报废拆除,特别是上杭县中都镇田背村王子坑小山塘、永定县仙师、金砂交界处的小山塘,必须提前完成拆除整治任务。

2、7月20日前全面完成现场排查和分类登记工作,经汇总后报市水利局和市防汛办汇总备案。

3、7月底前基本完成小山塘、河道清障及河道两侧违章建筑整治任务。需除险加固的小山塘,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但汛期和防台风期间必须控制库容,确保安全。

四、加强管理

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和小山塘防汛保安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08]115号)精神,全面加强对小山塘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小山塘业主是小山塘的管理主体,承担小山塘日常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山塘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山塘的安全运行日常动态巡查和安全管理监督。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山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业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同时强化对河道的日常监管。乡(镇)基层水利工作站或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小山塘及河道的日常巡查监管。今后凡是兴建小山塘必须严格履行设计、审批手续,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要求各县(市、区)要强化小山塘及河道管理,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对由于管理不到位发生险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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