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13〕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莆田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具体计划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全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69号)要求,2013年—2015年,我市在原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需再建设41处符合国家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中仙游县8处,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各7处,湄洲湾北岸管委会3处,湄洲岛管委会2处。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年度建设计划:

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年度建设计划表

任务

单位

省下达任务(处)

任务分解(处)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仙游县

8

2

3

3

城厢区

7

2

3

2

荔城区

7

2

3

2

涵江区

7

2

2

3

秀屿区

7

4

3

0

北岸管委会

3

0

1

2

湄洲岛管委会

2

0

1

1

二、建设标准和选址要求

所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可安置灾民不少于1200人,建设标准不低于Ⅲ类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GB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建设场所建设要根据各地城乡规划、人口密度、抗震设防水平及所在地的历史地震活动性,并结合已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自然灾害避灾点,兼顾中心城区和人口密集的乡镇统筹考虑。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为避难场所建设第一责任人。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日常维护管理和应急演练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二)各级地震部门负责本级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挂牌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启动后灾民安置的物资调拨和供应工作,业主单位负责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经贸、防汛、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卫生防疫、气象、安全生产、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地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料存档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内容应包括名称、详细地址、场址选择、面积、可容纳人员及平面示意图等。应急避难场所基本信息应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网站上公布,便于民众查阅。

应急避难场所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启动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检验避难场所的实际承载能力。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于2013年7月23前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市地震局,并从2013年7月开始,于每月25日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展情况月报报送市地震局(联系人:沈勇,联系电话:0594-6796995,传真:0594-6796997)。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