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漂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泉政办〔2015〕37号
颁布日期:2015-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漂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5〕37号

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海漂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海漂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根据《泉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4〕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域海漂垃圾治理工作,防治海漂垃圾污染损害,打造环境整洁景观优美的海岸带,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3年的海漂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治理期限

2015年至2017年。

二、治理范围

我市近岸海域,海岸线向陆一侧200米的海岸带,以及晋江入海口至金鸡拦河闸上游100米的晋江流域。

三、治理目标

在我市沿海陆域建立有效的垃圾收集、中转、处置机制,实现垃圾不入河、不下海;海上建立有效的垃圾监控管理机制,有效管控海上船舶、施工作业、滨海旅游、海水养殖产生的垃圾,做到海漂垃圾海上收集、岸上处置,达到消除海漂垃圾污染的治理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清理海漂垃圾

沿海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结合创建“美丽乡村”和实施“清洁家园”行动,加强巡查监管,防止在海边偷倒、堆放垃圾的行为,全面清理治理范围内的各类垃圾;要加强沿海村居、乡镇的垃圾收集和中转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卫队伍和海漂垃圾清理、转运设施设备。

(二)防治海上生产生活垃圾入海

推广商船生活垃圾清理服务制度,引导进出泉州各港区的商船与有资质的清污公司签订防污服务协议,由专业清污公司负责对船舶垃圾进行收集,岸上处置。在各类渔业船舶推广配置生活垃圾收集桶,在各个渔港和养殖区配套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确保渔业生产生活垃圾做到海上收集、岸上集中处置。

(三)拦截、清理入海河流沟渠垃圾

建立水上垃圾清运队伍,配备打捞设备、船只和转运车辆,及时清理晋江、洛阳江等入海河流拦河闸坝前垃圾和水葫芦;沿海岸线各个防洪防潮水闸放水前,应对闸前垃圾和水葫芦进行清理,确保江河漂浮垃圾和水葫芦不进下游,不入海。

(四)加强生态敏感区海漂垃圾治理

在我市的海洋保护区、滨海沙滩、重点养殖区等海洋生态敏感区建立海漂垃圾治理示范点,以点带面,促进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全面开展。

(五)依法查处违法倾倒垃圾的行为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海边(海岸线向陆一侧200米的海岸带)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对违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海事部门要对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向海洋弃置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日常清理运行机制

海漂垃圾要参照陆域生活垃圾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即按照村(或用海单位)收集、镇中转、县处置的机制运行。其中清理、收集和转运的责任单位分为:

1.港口码头、渔港、船舶修造(拆)厂、保护区、滨海旅游区、滨海酒店(餐馆)、养殖区等的用海单位负责清理收集所经营使用海域、海岸带的垃圾,并运至所在乡镇垃圾中转站(其中属危险废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收集处置)。

2.没有明确经营使用单位的近岸海域及海岸线向陆一侧200米的海岸带的垃圾由所在村(居)负责清理收集,并运至所在乡镇垃圾中转站。

3.拦河闸、沿海防洪防潮水闸前垃圾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收集,并运至所在乡镇垃圾中转站。

(二)落实属地负责机制

沿海县(市、区)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作为辖区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统筹考虑海域环境卫生与陆域环境卫生工作;要明确辖区近岸海域、海岸带环境卫生的直接责任单位,指导督促有关镇、村(居)、用海单位开展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要积极筹措并落实治理资金,不断完善垃圾收集、中转、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部门协作机制

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农业(农办)、水利、环保、旅游、海事、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市海洋与渔业局:以市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指导、协调全市海漂垃圾治理工作;负责指导渔港、渔船、近海养殖、海洋工程等产生垃圾的治理;负责指导我市海洋生态敏感区海漂垃圾治理示范点治理工作;负责海上倾倒活动监管,及时查处海上非法倾倒行为;组织开展海漂垃圾调查监测。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沿海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指导、督促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和保洁队伍建设,健全“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的垃圾处理体系;加强环卫人员宣传教育,防止将陆域收集的垃圾就近丢弃入海。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规倾倒垃圾行为,防止垃圾堆放、倾倒海边或晋江河道周边;指导基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垃圾倾倒监管。

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负责每月开展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工作考评。

市农业局(市农办):指导、督促沿海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创建活动。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拦河闸、防洪防潮闸等)管理单位清理收集管理范围内漂浮垃圾和水葫芦。

市环保局:加强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海岸工程建设产生垃圾的治理;组织开展小流域赛水质活动,督促指导小流域环境卫生整治。

市旅游局:指导A级滨海旅游景区海漂垃圾治理,引导游客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泉州海事局:负责指导、监督商业港区和海事工作码头海漂垃圾治理工作;负责监督进出泉州各港区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垃圾的收集处置;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向海域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

(四)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2015年至2017年,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海漂垃圾治理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海漂治理奖补、考评及宣传经费等。其中300万元用于奖励海漂垃圾治理成效显著、考评成绩优秀的单位;120万元用于补助我市海洋生态敏感区海漂垃圾治理示范点;80万元用于海漂垃圾考评及宣传经费。

2015年起,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参照陆域生活垃圾治理投入方式,按照非经营性大陆岸线5万元/公里·年(含转运费用)的标准,每年将辖区海漂垃圾治理日常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并根据沿海各乡镇、村居海岸线长度、人口数、垃圾产生量等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向非经营性海漂垃圾清理、收集、转运责任单位下达专项经费,保障海漂垃圾日常治理工作需要。

(五)建立考核考评机制

1.日常考评。2015年至2017年,由市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指导协调,市城市综合考评中心每月组织对各地海漂垃圾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由市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沿海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发文通报,并抄送市、县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市建设“美丽乡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纳入“美丽乡村”考评内容,以20%的比例纳入受评乡镇“美丽乡村”环境卫生考评月成绩中。

2.年度考核。市政府将海漂垃圾治理工作成效纳入沿海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年度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每年度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参照制定辖区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辖区沿海乡镇、村居开展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工作。

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海漂垃圾清理等环保志愿者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治理海漂垃圾;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广告牌、宣传册、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深入人心。新闻媒体要主动加强对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为海漂垃圾治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海漂垃圾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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