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9〕7号),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能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的全面清理,决定取消27项,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49项,承接省级下放项目46项,共涉及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22项;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项,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2项,承接省级下放项目56项,共涉及59项。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对取消的市县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执行,不得延缓审批或变相审批;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督的事项,
要及时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
二、对承接省级下放的项目,市级各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落实审批机构、明确审批责任,同时纳入第九轮审改范围,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涉及县级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承接工作。
三、对调整为一般管理的事项,要明确办理程序,落实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做好调整工作。
四、鉴于宗教活动场所目前实行分级管理,由省民宗厅下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举办陈列、展览的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等3个行政审批项目,属市级管理的,由市宗教部门负责,属县级管理的,由各县级宗教部门负责。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略)
2.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的项目(略)
3.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略)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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