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漳政综〔2009〕44号
颁布日期:2009-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和市政府2009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现就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五次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四求先行”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按照分类管理、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奋斗目标

到2012年,全市107所乡镇卫生院基本拥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业务用房、适宜设备和实用人才;业务用房达到国家颁布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无D级危房,就医环境较大改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能够提供适宜技术;基本诊疗设备较完善,急救转诊能力明显加强;人才队伍结构有所改善,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医德医风不断改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到2020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整体功能进一步增强,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高效,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优化卫生资源,实施分类管理

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优化重组与调整,完善乡村一体化卫生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除县(市)城区所在乡镇外,原则上每个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鼓励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优化整合的探索,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发展为甲类卫生院。按乡镇常住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将现有的卫生院分为二类管理:

(一)全市乙类卫生院28所,其中芗城区1所、龙文区1所、龙海市3所、漳浦县6所、云霄县4所、东山县1所、诏安县3所、南靖县2所、平和县3所、华安县2所、长泰县2所。每所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公共卫生人员6~9名。

(二)全市丙类卫生院79所,其中芗城区6所、龙海市10所、漳浦县15所、云霄县4所、东山县4所、诏安县9所、南靖县9所、平和县11所、华安县7所、长泰县3所、常山华侨农场1所。每所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2名的标准配备,原则上不少于10名,公共卫生人员不少于4名。

各类卫生院卫技人员数应占本院人员总数的90%以上。

各县(市)城区所在地的城关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向农村延伸服务,鼓励县(市、区)、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确保农民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方便、优质、廉价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强化公共卫生职责,明确主要功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开展健康教育,协助并组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精神卫生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工作。

(三)落实免疫规划,适龄儿童能及时得到免费接种服务。

(四)开展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五)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收集与报告。

(六)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护理,及时做好急诊抢救转诊工作。

(七)提供医疗咨询、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农村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技术。

(八)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九)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1、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建立健全卫生院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快速、准确报告疫情;协助疾病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监测以及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等处置工作;协助开展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精神疾患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和干预;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

2、开展免疫规划工作。加强与公安、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定期收集、核对流动人口资料,做好适龄流动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开展规范化门诊接种,指导幼托机构和学校开展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接种儿童进行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

3、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高危孕产妇和体弱儿童(含出生缺陷儿)专案管理率达100%;动员区域内所有孕妇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指导区域内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4、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做好区城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乡镇辖区的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核实和上报工作。

5、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持、信息管理和物质准备;及时发现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工作。

6、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宣传阵地,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及健康教育资料;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社会健康教育,引导农村居民逐步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质量

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转变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社区、家庭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农村居民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得到就近治疗,有效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努力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1、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

2、对实行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财政全额核拨的卫生院,取消药品加价,推行药品“零差率”改革。

3、根据基本用药目录对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4、大力推广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有计划地推广疗效好、用得上的适宜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5、建立县、乡两级畅通、高效的急诊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病人,适时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增强孕产妇难产应急处理和紧急转送能力。

6、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加强与县及县以上医院的协作,适时将危重病人转诊至上级医院,并接收上级医院转来的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7、2009年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完成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提高诊疗水平,2012年再逐步覆盖到一般卫生院。

8、采取例会、培训、督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

(三)加强内涵管理

1、实行院长负责制,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建设,发挥卫生院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

2、每所卫生院应将原预防保健组改建为公共卫生组(科),承担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任务。

3、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认真落实诊疗护理规范,严格人员和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4、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会计核算中心,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高收费透明度。

5、加强人事管理,规范科室和岗位设置,推行全员聘用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择优聘用。建立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根据人员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分配,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人事管理制度。

6、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培养爱岗敬业精神,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廉洁行医,推行院务公开,接受群众评议。实行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制,逐步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和基本诊疗设备的配备,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适宜、规模适度的原则,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投入力度。在现有年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基础上,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争取多方资金支持实施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规划,重点建设未达到标准的乙类、丙类卫生院,完成卫生院D级危房拆除或重建,使全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标准,明显改善农村居民就医条件,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所需资金以省级补助为主,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筹集资金补助。

六、健全和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

确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和经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调配和交流,负责聘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人事编制部门给予办理手续。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提出人选,在征求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聘任,并报县(市、区)主管医疗卫生系统干部工作的组织部或宣传部备案。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编制与岗位管理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卫生、人事、财政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要素,科学合理核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要用好现有卫生院人员编制,并根据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严格准入条件,凡新进入乡镇卫生院临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和公共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严格实行公开招聘,统一考核。进一步压缩非卫生技术人员数量,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逐步清退或分流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具体负责,人事部门给予办理手续。

(三)实行乡镇卫生院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将绩效考核与工作待遇结合起来,引导从业人员提升素质,不断增强队伍活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量、服务质量、完成公共卫生任务情况、服务人群健康状况及服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乡镇卫生院业绩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七、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落实定额补助制度

(一)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全市107所乡镇卫生院,在核编定岗基础上,丙类卫生院和山区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县级财政全额核拨,其它乙类卫生院(由省级确定)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也由县级财政全额核拨,其余人员实行差额补助。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下发后,各县(市、区)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之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区)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已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镇卫生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纳入参保的继续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各县(市、区)要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

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确保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所需经费,逐步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至2012年,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力争达到按农村常住人口计算年人均6元的水平。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水平。

八、改革人事管理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

1、乡镇卫生院补充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对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内补充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

2、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需要,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和必要的考试方式入编聘用,并予以公示;以上人员在首聘单位服务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3、2009年全市计划招聘150名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其中使用省级指标70名,我市招聘80名,今后招聘人数逐年递增30—50名,到2012年年招聘人数达200名以上。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省市下达的指标和实际需要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择优录取。

本科毕业拟聘人选报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并由省市统一安排到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为期二年的临床能力培训。

符合招聘条件的专科毕业生参加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专升本”入学考试。被录取的专科毕业生先按自愿原则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就业协议,再持就业协议和“专升本”录取通知书进入为期三年的本科阶段专业培养和临床能力培训。

拟聘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编制、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手续,人事关系收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签订就业协议后参加培训的本、专科毕业生在学习、培训期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指标由省级财政安排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市级指标每年每人1.2万元生活补助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对半分担);本科毕业生再由培训医院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含缴纳各类社会保障金)。毕业生培训期满即充实到乡镇卫生院至少连续工作5年以上。

4、落实“学费代偿制”等相关政策,实施省卫生厅、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委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09]18号),鼓励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山区乡镇卫生院由省级确定),对于每位自愿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5年的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省级财政给予每人25000元一次性补助。

5、实施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制定的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定向培养制度,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卫生技术人才,支持医学院校开设全日制普通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对定向培养生的招考、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二)建立卫技人员工资补助制度

为了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基层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发放农村卫生院卫技人员补贴的通知》(闽卫人[2008]130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的编制内人员和离休人员按人均3600元/年的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岗位所对应的在职卫技人员补助标准70%给予补助。今后,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各级财政要保证农村卫生院人员补助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也不得冲抵公共卫生服务的定额补助经费。

(三)努力解决卫技人员的住房问题

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且在县乡没有住房的,可优先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住房问题。

(四)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长期定点帮扶乡镇卫生院的制度,采取下派医生、资金设备扶持、技术指导等方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帮扶,帮助乡镇卫生院建设重点科室、普及适宜技术,提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继续落实农村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前必须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有计划地选派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免收培训费。

(五)提高卫技人员业务素质

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疗人员中要有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人员。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2009年起每年计划安排100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市)级医疗机构进行为期3个月的临床技能进修,今后进修人数逐年递增50名,到2012年每年安排进修人数200名以上,每人进修费用1400元由市财政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远程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九、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条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发展,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县级政府要承担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责任,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确保各项农村卫生工作目标的实现。市政府将加大督查力度,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为促进各县(市、区)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市级财政2009年安排农村卫生建设经费200万元,2010年、2011年各安排400万元,2012年达600万元,用于激励或奖励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具体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措施;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乡镇卫生院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上报争取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乡镇卫生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安排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人员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努力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县(市、区)实施办法,确保乡镇卫生院改革和发展工作落到实处,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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