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安委会工作规则、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安委会工作规则、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酒政发〔2012〕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省属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2、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附件1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2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3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附件1

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委〔2009〕1号)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酒政办〔2012〕11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组成,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安委会成员如有变动,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由接替的同志替补。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时,由市安委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二、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三)分解下达省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四)必要时,协调建议酒泉市军分区和武警酒泉市支队调集部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省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安委会内部交流和对外考察学习。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并提请市安委会督促整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对省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

(五)定期汇总通报本市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数据信息情况。

(六)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1、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形成纪要,送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送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印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市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市安委办工作制度

1、根据省安委会和市政府的部署,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办负责人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2、编印酒泉市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简报,定期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县(市、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市安委办文件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1、各成员单位围绕市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配合做好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参与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

2、按照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统一安排,参与全市综合检查督查活动,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

3、每季度分析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措施。

4、各成员单位定期向市安委办通报工作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通报上月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以便市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五、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第60号令)、市政府部门“三定”方案以及市编办《关于明确我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等4个单位补充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并将部分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现将调整后的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市政府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

(二)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三、市监察局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过程实施监督,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督促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认真落实事故报告有关规定。

四、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公共秩序安全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核发,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审批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并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审查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庆祝活动烟花爆竹的燃放技术方案,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查处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运输及燃放等违法行为和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废置的烟花爆竹。

(六)负责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安全预案的审批并实施安全管理。

(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向市安委办通报。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信息体系、培训考核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相关产业政策。

(三)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制度和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纳入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各环节中,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按职责分工,协调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实施关闭并进行指导监管。

六、市财政局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

(三)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七)负责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争议处理。

八、市科技局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九、市教育局

(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在酒直属院校、单位和学校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并向市安委办通报;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二)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矿山、地质勘探和废弃矿点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治地质灾害。

十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准入管理。

(四)负责信息化领域和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安委办通报。

(五)监督管理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

(六)负责督促国有出资和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业绩考核。

(七)负责煤炭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指导和管理全市城乡规划,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因素。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审查上报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三)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对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并向市安委办通报;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水路、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机场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机场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道路、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监督。

(五)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并向市安委办通报;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市卫生局

(一)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做好菌株、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五、市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指导监狱、劳动教养单位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并向市安委办通报。

十六、市民政局

参与重特大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

十七、市水务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河道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和水利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四)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并向市安委办通报;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市农牧局

(一)负责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四)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并向市安委办通报。

十九、市林业局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并向市安委办通报。

二十、市旅游局

(一)拟订全市旅游安全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四)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旅游景点和游客聚焦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并向市安委办通报。

二十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引导。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组织的文化活动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电影放映场所、网吧、舞厅、歌厅等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二、市体育局

(一)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三、市商务局

(一)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弃物的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五)负责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

二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准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托承办重大事故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定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督促煤矿企业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协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十五)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管。

(十六)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

二十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的日常监管。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并向市安委办通报;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

(二)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十九、市能源局

(一)负责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能源科技装备行业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全市风电、光电、核电、火电、电网、煤炭、石油天然气及能源科技装备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监督落实。

三十、市粮食局

(一)负责粮食加工、储存、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系统所属企业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十一、市供销社

(一)负责本系统购、销、调、运、存、加、服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系统内棉花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安全监管;

(四)会同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搞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专项整治。

三十二、市农机局

(一)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安全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经营性充罐施放广告、庆典升放气球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操作规范的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审批。

(五)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四、酒泉供电公司

(一)承担全市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电力安全、电力系统所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三)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四)负责全市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并向市安委办通报;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五、市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县(市、区)总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县(市、区)总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六、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编办、团市委、酒泉军分区和武警酒泉支队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七、辖区内铁路、民航经营运行安全由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联系和监督;铁路、民航建设工程安全由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联系和监督;铁路、机场消防救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市公安局负责联系和监督。

以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随机构改革或单位职责的调整做相应调整。

附件3

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35号)有关规定和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有关要求,经酒泉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研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联络员主要任务。

联络员按照市安委会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交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协调相关事宜。

第三条联络员单位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规定,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联络员由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指定的科级干部担任,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联络员的组织协调。

联络员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安委办承担,主要职责:

(一)汇总、分析全市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以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通报各联络员成员单位。

(二)承担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协调机制;通报、交流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议后,根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告知市安委办,并委派其他人员参加。

第六条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与市安委办的联系。承担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和总结报告的交流与传送。

(二)协调办理涉及本部门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

(三)参加联络员会议,根据会议安排,通报本部门、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向所在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工作建议、措施,并抓好落实。

(五)参加按照联络员会议要求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研讨、调研、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关于抓好2008年烤烟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