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发〔2009〕38号
颁布日期:2009-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酒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扩大就业为目标,以落实政策为重点,积极组织就业援助,大力实施创业工程,广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输转,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高峰时期,就业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并将长期存在,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就业岗位需求下降,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口自然增长相协调,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一手抓稳定就业,一手抓扩大就业,推动全市就业工作稳步发展,努力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年均1万人以上,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年均2万人以上,输转农村劳动力年均10万人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3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的目标。为确保促进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经济发展,以项目扩大就业

(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新上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政府在安排投资、制定刺激消费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单位要有就业的具体安排和工作方案,人力资源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对接,组织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积极应聘就业。

(二)贯彻落实全市工业大会精神,紧紧围绕“打造陆上三峡,建设清洁能源基地”的工业发展目标,强力推动工业经济五大产业加快发展。实行政策扶持,加快园区建设,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三)放宽服务业准入,在巩固提高商贸流通、餐饮娱乐、休闲旅游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鼓励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拓宽就业空间,挖掘就业岗位。

(四)统筹城乡就业,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加强与境内和周边大企业的劳动用工协作,大力组织对外劳务输转,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发展劳务经济。

二、落实就业政策,以政策扶持就业

(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登记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政府给予资金补贴扶持就业。对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对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从2009年起,全市统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继续执行原税收优惠政策。

(六)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对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实行政策扶持,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稳定就业岗位。认真落实“五缓四降三补贴一认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可以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困难企业认定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失业保险金结余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向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审批程序是:由基金使用单位先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助意见并附相关资料和凭证,报酒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坚持政府调控失业的原则,把失业率控制在经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之内作为失业调控的主要目标,建立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动态监控,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因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加强企业用工劳动监察,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掌握企业用工状况,防止失业人数过于集中。

三、优化服务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

(八)政策扶持创业。认真落实《酒泉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鼓励支持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社会群体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政策效应,对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当年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九)完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组建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将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农村乡镇、职业院校、用人单位,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创业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创业项目和城乡劳动力资源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创业就业信息。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服务,支持劳务经纪人和劳务带头人开展转移就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专场招聘、用工洽谈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做好失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创业就业服务工作。继续推进“乡村教师”、“乡村医生”、“村官”、“进村(社区)就业”、“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等行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就业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实行就业援助和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落实自主择业政策,鼓励自主创业。

(十一)优化创业环境。依托市、县工业园区,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全面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服务保障的创建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荐会、创业带头人先进事迹报告会、创业明星评选等各类活动,鼓励青年创业、妇女创业和残疾人创业。引导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之路,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职业培训,以技能促进就业

(十二)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城乡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实行政府统一安排、劳动保障部门协调指导、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实施、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培训与就业、培训与输转、培训与鉴定相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技能培训的质量。

(十三)明确培训对象和重点。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工作。对35岁以下青壮年和文化程度较高的城乡劳动者及初中后、高中后学生重点开展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的职业技能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就业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城乡劳动者重点开展实用型技能培训;对返乡农民工继续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加快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创新等活动,引导企业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十四)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的初高中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政府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以援助帮扶就业

(十五)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援助申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申请,制定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十六)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在城镇家庭中所有适龄劳动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要建立建全以申报登记、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帮扶援助为核心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公共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旅游景区、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卫生保洁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交通协管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确保城市零就业家庭在3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探索建立享受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形式,组织城镇享受低保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

六、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十七)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扶持就业,以及发展劳务经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开展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十八)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把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新增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体系,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适时督促检查,年终统一考核,确保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十九)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促进就业专项经费。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等补贴和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以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经费补助等。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市、县财政每年新注入适当数额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断增加基金额度,扩大贷款发放规模。

(二十)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市、县政府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分析就业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就业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推动就业工作发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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