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333804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
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校车改装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3〕43号)精神,推进校车改装工作,确保我市所有在用校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2013年9月1日起,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用校车安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相关规定,对2013年9月1日前完成安全技术改装并获得校车标牌的校车,市财政给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
按照佛府办〔2013〕43号文明确的改装范围和改装内容,经改装合格并领取校车标牌的全市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巴公司的校车。
三、奖励标准
市财政对全市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巴公司经改装合格领取校车标牌的校车每台奖励3,000元。各区要研究制定扶持和鼓励校车改装的政策措施,具体补贴、奖励办法由各区制订。
四、奖励申请、审核及拨付流程
(一)2013年9月10日前,由申请单位填写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车辆行驶证、校车改装发票、校车标牌、办理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和单位委托证明报申请单位所属镇(街道)教育局审核。
(二)各镇(街道)教育局审核后,填报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资金统计表(附件2),于2013年9月20日前报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核。
(三)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教育局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全市校车改装奖励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拨到各区财政局。
(四)各区财政局在收到市奖励资金10个工作日内,划拨到各镇(街道)财政局,再由各镇(街道)财政局划拨到申请单位。
(五)校巴公司的校车改装奖励资金向服务学校的所属地政府申领,以签订的校车服务合同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校车管理财政支持政策,督促各有关部门细化具体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校车财政支持政策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格工作制度。
各区、镇(街道)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核查工作的程序、时限要求和部门间的衔接措施。对伪造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资金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资料管理。
各有关部门对校车资料要进行认真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把校车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资金申请表
2.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资金统计表
附件1
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资金申请表
区镇(街道)年月日
申请单位
经办人姓名
奖励金额
校车发动机号码
车牌号码
完成改装日期
申请单位盖章:
镇(街道)教育局盖章:
附件2
佛山市校车改装奖励资金统计表
区年月日
校车改装总台数
奖励总金额
小写:
大写:
区教育局盖章
区财政局盖章
市教育局盖章
市财政局盖章
备注:校车改装数量以区为单位填写附表加盖公章附后
附表
佛山市校车改装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序号
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所属单位(学校或公司)
完成改装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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