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埃博拉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埃博拉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穗府〔2014〕35号

今年3月以来,几内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尼日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先后暴发埃博拉疫情,并波及美国、西班牙。目前,我市尚未发现埃博拉病例。10月2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尼日利亚埃博拉疫情结束。尼日利亚防控实践证明,埃博拉疫情可防可控,政府的积极应对和对相关人员的有效追踪,以及公众的配合,能及时有效控制疫情。为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埃博拉疫区(几内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入境前21天曾到过上述疫区人员(包括外国籍、中国籍〔含港澳台地区〕),入境时应当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体温监测,并按照要求登记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和亲友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到本市后应当主动拨打健康服务热线12320或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告知联系方式和住址,医护人员将上门提供体温监测、健康咨询等服务。到本市后21天内如出现发热症状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

二、在埃博拉疫区入境人员居住的社区,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组织街道、社区对进出居住区的人员提供体温监测、健康咨询等服务。

三、埃博拉疫区人员进出的旅业、酒店、小商品专业市场等场所,应当提供体温监测服务。

四、涉外大型活动举办方应当对参加活动人员提供体温监测服务。

五、在体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发热人员应当立即拨打健康服务热线12320并到医院就诊。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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