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穗府办〔201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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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穗府办〔2015〕2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日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考核内容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区(县级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政府在各区(县级市)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分别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考核。其中,粮食工作四项指标(即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达标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区(县级市)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第四季度,就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区(县级市)填报的《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进行复核考评。
(三)抽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等级。结合各区(县级市)考核内容不平衡、不对应的实际,采用“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2个等级。各项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的,评为达标单位;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为不达标单位。
(二)奖惩办法。市政府对任期内两次考核结果均为达标的区(县级市)政府,在其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对不达标者进行通报批评。
市政府对四项指标年度考核结果为达标的区(县级市)政府,按年度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者予以通报批评。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为考核各区(县级市)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2.广州市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
http://www.gz.gov.cn/gzgov/s2812/201506/fd21676dd4cc43ddb31206c3b33ec9d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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