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函〔2014〕300号)

肇府函〔2014〕3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9月25日十二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1日

肇庆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区体育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粤建规〔2013〕115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社区体育公园是指服务社区、免费开放、以体育锻炼和健身休闲为主要功能,配置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体育健身器材设施和服务设施,适合不同年龄人群开展健身运动,同时兼有公园绿地功能的综合性公园。

第三条社区体育公园按服务对象分为:社区级和小区级。社区级体育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资建设,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小区级体育公园是指由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服务对象为本住宅小区居民。

第四条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的最低标准为:一个带灯光、围网的塑胶地面篮球场或草皮足球场,一套健身路径,两张乒乓球台。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将社区体育公园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社区级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所需建设和管养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体育公园的规划、选址、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的工作。

(一)体育部门负责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的专项规划;指导和监督社区体育公园内体育场所及设施器材的使用维护工作。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指导、审查社区体育公园专项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审批)。在土地出让时,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社区体育公园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配套建设住宅小区体育公园,保障小区住宅房屋和体育公园等公建配套设施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

(五)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或政府其它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级体育公园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照明、公厕等)建设和管养。组织规划建设公园时,落实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并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区域。

(六)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级体育公园的建设、管养资金。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社区体育公园项目建设或者以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捐赠额达到或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社区体育公园可由捐赠人予以命名。

第八条社区级体育公园免费向社区居民开放,鼓励小区级体育公园免费向社区居民开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绿道网、城市慢行系统相衔接,并依托绿道向城市兴趣点延伸,构成“点、线、面”结合的绿色低碳立体公众健身休闲网络。

第十条鼓励利用城市边角地、住宅区域周边的荒废地、闲置地、小区公共用地等建设社区体育公园。

第十一条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体育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的总体规划。规划确定的社区体育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统筹部门根据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拟建设政府投资的社区体育公园年度项目建议,综合审核后报当地县级政府批准,由县级政府明确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单位。社区体育公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第十三条根据规划要求需要配建社区体育公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社区体育公园的配建要求。

第十四条社区体育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符合《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和国家、省、市有关公园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社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严格执行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承建单位。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社区级体育公园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社区体育公园备案情况抄送体育部门。

第十七条小区级体育公园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社区体育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休闲项目设施安装竣工后,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

第三章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社区级体育公园采用“政府主导、分级监管、管办分离”的方式进行管理,由当地政府明确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社区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社区级体育公园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管理单位签订移交管理协议,社区体育公园的使用权、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等一并移交给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小区级的体育公园,由住宅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统一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社区体育公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维护职责:

(一)建立社区体育公园日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落实社区体育公园的管理人员,建立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社区体育公园范围内的体育设施按标准的专业维护管理,建立文体场所及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设施器材完备、安全及运行良好。

(四)加强社区体育公园的环境卫生管理,确保设施、环境、景观达到规范要求,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优美的健身休憩场所。

(五)制定社区体育公园内行为规则,指导公众科学参与锻炼,文明使用设施器材。

(六)协调处理纠纷及突发事件,维护社区体育公园秩序。

(七)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社区体育公园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当在社区体育公园入口处或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名称、场地指引图、安全须知、管理规定及服务指引等;场地设施和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或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第二十四条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和体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社区体育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督促检查管理主体单位落实管理职责,协助解决社区体育公园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社区体育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征得社区体育公园管理单位的同意,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举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公众安全。

不得在社区级体育公园举办经营性的文体、娱乐、销售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体育公园的功能、用地性质,不得侵占社区体育公园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挖掘社区级体育公园用地或改变社区体育公园的功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小区级体育公园如要改变使用功能,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至2016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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