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09〕42号
颁布日期:2009-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几年来,我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较快,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在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减轻经营者负担、依法惩治非法运营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从而引发了多起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影响了行业的建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建立黔西南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稳定,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州人民政府决定把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建立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建设、公安、监察、财政、交通、劳动保障、工商、物价、信访等部门为成员的州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履行全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相应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本地区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理顺企业管理秩序,整顿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

监察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的督促检查,落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政府有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参与或变相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案件;对不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实施行业管理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部门:加强对非法运营车辆的打击力度,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清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物价部门:依法对各单位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清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公安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营集中整治行动,落实“公交优先”相关政策;依法打击非法营运中的黑恶势力,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理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者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金。

工商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依法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负责办理接待城市公共交通从业者的来信来访;及时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对突出的信访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认真查找和梳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存在问题的同时,及时搜集和分析影响全州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稳定的动态信息,协调、指导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化解不稳定因素。根据全州实际情况,制定全州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应对有效,措施得力。

二、清理整顿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建设部、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纠风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文件规定,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后适当疏导客运行业价格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6〕149号)文件要求,不得强行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公告、登报、拖车、学习资料和培训等费用;不得强行摊派订阅报纸、杂志及推销物品;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形式驻点营运费、管理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已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针对上述国家及省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州、县两级建设、财政、物价、交通、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对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和纠正;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向从业人员收取的经营承包费中包含上述收费项目的,要如实核减;代收代缴上述费用的,不得再行收取。同时建设、财政、物价部门要及时了解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运营成本和盈利状况,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

三、强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文件要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审核并取消针对出租汽车的不合理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临时入厕点和上下乘客起落站。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经营违章违法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注意采取批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市区与乡镇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罚款和扣车。同时,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全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各自履行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规范管理职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坚决制止以收代管、以罚代管、重罚轻教等简单粗暴的管理行为,保证国家及省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公交优先”政策和相关法规有效实施。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加强对执法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理顺企业管理秩序,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行为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行业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根据当地市场状况、从业人员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引导督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规范的经营承包合同,切实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收益分配关系。建设部门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变相转让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从中牟取暴利。

五、集中培训与长期教育相结合,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同时,开展“满意在公交”公民道德工程建设系列活动和“文明车组、文明驾驶员”评比活动。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从业人员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从业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人身安全的从业人员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

按照全州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统一部署,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城区内非法运营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车站、公交线路沿线、景点、宾馆、商场、娱乐场所和城乡结合部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非法营运的两轮、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客货两用车、面包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非法顺程带客)、伪造运营证照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车辆进行严厉查处;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大对无牌无证车辆从事非法运营的打击力度;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坚决取缔,对欺行霸市行为要坚决打击。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属于报废、非法拼装的,由当地政府组织集中解体销毁。对手续不全的车辆(在规定时间仍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处理。监察部门要对一些地方公职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私养黑车、牟取暴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从业人员、乘客和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县(市)、顶效开发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人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查处的非法营运机动车,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举报人已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线索,而管理部门仍不查处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非法营运活动反弹。地方财政部门要在经费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确保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深入调查阶段。2009年3月25日至4月5日,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同时,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进行深入调查,摸清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实施细则呈报州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阶段。2009年4月6日至5月30日,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工作。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纠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过户审批工作;清理和核实各项收费,停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取缔非法收费;以组建国有城市公交企业、推行“公车公营”和重组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合理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取缔非法运营,改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运营环境;查处侵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和部门公职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9年6月初,州联席会议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过阶段性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1.按照黔府办发〔2009〕10号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有组织机构和具体实施细则。

2.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

3.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运营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职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

4.城市公交客运交通行业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满意在公交”和“双文明”活动全面开展。

5.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无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发生。

6.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提出长治久安的对策与措施。

按照以上工作目标,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对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在这次清理整顿中,要进一步完善全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运营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收益水平。城市公交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金。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处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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