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0〕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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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遵义市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7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加强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遵义市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发挥基层应急队伍在防范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0〕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职责任务明确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至2011年底,在全市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基本建成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建设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集公安、安全监管、卫生、民政、交通运输、环保、质监、药监、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地震、人防、武警、军队等优势专业力量,建立一支一专多能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二)建设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各县、区(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由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以民兵预备役或县、区(市)公安消防大队为依托,建立一支一专多能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建,以基层消防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为基础,建立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
(四)建设应急救援专家组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
1.应急救援专家组队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专家组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参加现场处置工作,开展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及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应急救援理论水平。
2.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救援志愿队伍是专业救援的重要辅助力量,是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作用,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领域为重点,在机关、社区、企业、学校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要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应急志愿者队伍或组织。要采取有效方式,积极鼓励应急志愿者队伍投身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应急志愿者队伍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林业、气象、安全监管、地震、电力、供水、供气、通信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一)防汛抗旱队伍。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负责,组织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气象、交通运输、环保、卫生等部门人员,基层民兵、预备役人员、村(居)民等人员,针对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组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要地段的村(居)委会,组织本地村(居)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居)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负责水旱灾害引发的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和抗旱工作,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开展培训演练,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
(二)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工业和能源、质监、交通运输、环保、卫生等部门人员,以及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业人员参加,组建矿山、危险化学品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型矿山、重点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应建立兼职队伍,并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平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三)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市、县两级气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负责天气监测、气象预警信息服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做好救援现场抢险救灾气象应急保障服务,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分析等工作。
(四)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主要任务是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对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参与各地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等信息,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学习培训。
(五)卫生应急队伍。市、县两级卫生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任务,组织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六)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市、县两级林业部门牵头负责,针对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地区、林(农)场、森林风景区等,组织辖区乡镇、村(居)委会、林(农)场干部职工,组建市、县、有关乡镇及重点林(农)场森林消防队伍,并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其他森林消防力量建立联动机制。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监、林业等部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组建市、县两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承担畜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交警、消防等专业力量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要建立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气象、环境等专业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九)水上搜救队伍。境内有大型河流水库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特点和需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人员和专业技术力量,组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当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遇险、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
(十)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交通运输、市容环境等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公用事业运营单位,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有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人员,分别组建各类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抢修保障能力。
(十一)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队伍。各级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工能委、农业、供水等部门人员,组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队伍,对涉及经济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四、应急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规模。注重制度建设,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队伍资质认定管理,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提高队伍应急能力。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要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培训演练。加强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若干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市安监局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专兼职人员培训演练工作。县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两周。易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
(三)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按标准为基层应急队伍配置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备抢险救援特种器材设施,提升应急装备水平。严格装备管理维护制度,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大型专用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装备建设,满足应急需要。
(四)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拓宽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五)示范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建设标准,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全面提高基层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六)政策支持。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桥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调动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深化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机构,密切协作配合,全面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要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建设好”的总体要求,分解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力度,特别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应急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建设、环保、水利、农林、民政、卫生、安全监管、海洋渔业、气象、电力、通信、质监等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健全运行机制。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和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应急合力。
(三)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群防群治应急体系。积极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渠道,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充实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知识普及宣传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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