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13〕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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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8日
三亚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管理,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琼府〔2010〕18号)及省应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的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是指我市用于应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生活必需品,包括冻肉、蔬菜、鸡蛋、矿泉水和方便面五大类商品。
第三条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实行商业代储、财政补贴、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商务局是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商品的落实、使用情况,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
第六条市商务局委托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储备商品入储,更新轮换及投放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管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检查监督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市物价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日常监测、督查工作,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和报告制度,在应急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哄抬物价行为。
第九条市农业局负责协调蔬菜生产基地、生猪养殖基地保障承储企业的储备商品供给,按照国家、海南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冻肉和蔬菜的检验检测,确保储备商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储备商品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监督承储企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退市和销毁等工作,加强对储备供应进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市审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资金使用过程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储备商品中鸡蛋、矿泉水和方便面的检测,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负责按储备商品计划做好入储、在库管理和市场投放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严格执行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管理有关规定,按月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承储企业资质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我市对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相应的仓储能力和库容;从事储藏和销售储备商品业务,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商品的安全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储备商品的轮库工作,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市场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的确定程序:市商务局在对全市商贸企业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告承储企业申报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审计、农业、工商、物价等成员单位,进行资质择优选定,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具体择优选定条件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被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与市商务局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根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需要,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商品入储计划,并和承储企业签订责任书和储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商品入储计划。一般情况下,承储企业购买商品入储和轮换的购销价格,由承储企业自主掌握,自负盈亏。未经市商务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单位应按时将储备商品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因货源紧缺、进货价高、经营风险大等原因,难以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承储企业可向市商务局书面提出调减储备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调减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商品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在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储备商品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换情况,确保账物相符。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第二十二条在库储备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商品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如因自身原因撤销、解散、转产或者破产时,应提前报告市商务局。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商品日常管理,发现问题须及时报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商品轮换。承储单位根据冻肉、蔬菜、鸡蛋、矿泉水和方便面五类商品的保质、保鲜和储藏要求及时进行储备商品轮换,在确保落实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结合进行经营运作,以利储备商品的轮换更新,确保储备商品轮换及时、质量安全。正常情况下,储备商品的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自行决定,即:有保质期的矿泉水、方便面在保质期内,其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自行决定,没有保质期的冻肉每年至少轮换2次,鸡蛋每月轮换1次,蔬菜在保鲜、不变质的条件下进行轮换,确保储备商品质量,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大批量轮换储备商品期间,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其库存可以略低于计划数,但不得低于70%,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储备商品轮出或动用后,承储企业应按承储量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地将商品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商品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承储企业每月定期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告储备商品库存及商品市场变化动态等情况,报表和报告要及时真实。
第七章动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商务局提出动用储备商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及时向各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储备商品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市场价格连续15天高于平时价格30%以上;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的消费;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市场投放时,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的运输、检测和投放,投放地点一般在市政府指定的平价店及各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根据市商务局下达的储备商品出库计划,按时做好储备商品出库和市场投放,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承储企业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动用计划。
第三十三条需要动用储备商品时,由市商务局参照入库成本,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投放。如因应急调控需要,确定的出库投放价格低于入库成本价格所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储备商品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五条市农业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储备商品入库、出库时进行检测,对在库储备商品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商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商务局建立健全储备商品监测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商品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承储企业通过计算机台账系统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建立储备商品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三亚市储备商品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应配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财政补贴
第四十条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补贴资金包括承储企业的资金占用利息和储备商品的管理费用。其中资金占用利息以承储企业储备商品所占用的资金和当年利率计算,管理费用参照国家商务部的中央储备物资仓储保管费标准计算。
第四十一条储备费用每年结算1次,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商务部门、物价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审核工作成员由商务、物价、审计部门派员组成,并联名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门以三部门审核意见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给予处理、处分。
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若一年内被发现2次空库或累计3次储备数量不足70%,取消承储企业资格,并由承储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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