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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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第11期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0日
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管理考评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完成常年蔬菜基地面积最低保有量,提高生产和市场调控能力,确保全市常年蔬菜质量安全、货源充足、品种丰富、市场繁荣,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项基础工作”稳定常年“菜篮子”生产和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申请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条规模应达到下列条件:大田露天种植连片30亩(含)以上(山区20亩〈含〉以上);大棚、温室种植连片20亩(含)以上。
获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定的基地,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三条标准应达到下列条件:自然生态条件好,周边无“三废”污染源,土地功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大棚蔬菜基地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设施的结构与性能应满足蔬菜生产的要求;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制品及配套机电设备等不应对环境和蔬菜造成污染;大棚须采用钢架结构,能抗8级以上台风;具有喷滴灌、遮荫网和防虫设施。
第四条基地要全年种植蔬菜,主要种植品种:辣椒、小白菜、小菜心、空心菜、地瓜叶、南瓜、冬瓜、生菜、萝卜、包菜、茄子、豆角、黄秋葵、雷公笋等蔬菜、野菜,产品夏秋季(5-10月)至少90%以上供应三亚本地市场,冬春季(11—来年4月)至少30%以上供应三亚本地市场。
第五条基地需由三亚市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主体直接经营、管理。
第六条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生产经营台账,承诺不使用海南省禁用药物。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检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产品应当进行自检,合格后方能上市。
第三章常年蔬菜基地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自愿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等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需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常年蔬菜生产承诺书(承诺生产品种、产量、供应本地市场数量);
(五)与我市学校、超市、社区、批发市场等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基地农事操作登记手册;
(七)其他。如基地获得的无公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第八条初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申报的基地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第九条评审:由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组成专业评审组对申报基地从资料真实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勘查、现场核实。
第十条审定、公示:由市农业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确定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名单,并公示。
第十一条认定发证:由市农业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常年蔬菜基地,授予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称号,编号、颁发牌证。有效期二年。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对获得认定的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安排专项资金分年度、分批次支持基地完善基础设施、质量检测、品种改良等。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字样。
第十三条对获得认定的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进行种植补贴。具体标准:设施大棚1000元/(亩·年),露天菜地600元/(亩·年),按照先种后补的模式一年分两次执行。种植补贴标准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实际生产情况等年初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我市农业发展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常年蔬菜基地。
第十五条获认定的常年蔬菜基地在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进行灾情统计、核实工作,并及时上报,经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按受灾程度给予一定的种子(苗)、化肥等生产资料补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具体补贴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获得认定的常年蔬菜基地所生产的蔬菜产品在生产淡季(6-9月)销售过程中,如在一周内市场价低于成本价时,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及时进行成本调查和数量统计并上报,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财政、商务、物价等部门核定种植品种的成本价、平均市场价并确定差额后上报市政府对价差或生产成本进行补贴。
第五章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获得认定的基地应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自觉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技术(技能)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在基地内组织或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要求组织生产,并做好田间档案记录工作,确保蔬菜质量安全。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测;
(四)建立规范的生产登记手册,及时对播种、施肥、灌溉、收获等农事内容进行登记;
(五)完成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并确保生产的蔬菜按时上市。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获得认定的常年蔬菜基地要严格按照生产承诺书承诺内容进行生产。生产品种、总产量、供应本地市场量均不能少于承诺数量,以上三项指标如任何一项少于承诺数量的将按比例扣除生产补贴(可累加扣除)。如遇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以上三项指标不能达标的,由基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上报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产补贴发放金额。
第十九条获得认证的常年蔬菜基地如生产规模、种植标准、种植品种发生改变,需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条市农业局对生产基地定期进行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检。生产基地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测样品。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生产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认证的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局取消其资格,收回当年种植风险补贴,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使用海南省禁用农药的;
(二)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三)一年内农产品质量检测3次不合格的;
(四)基地生产规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五)虚报或者伪造种植品种、总产量、供应本地市场的农产品数量的;
(六)生产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积极落实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常年蔬菜基地建设任务。对辖区内的常年蔬菜基地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称、基地面积、生产条件(设施大棚或露天种植)、位置、种植品种、质量抽检结果等基本情况。同时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内容包括:基地种植情况监督,基地规模变更核定,种植品种变更核定,基地产品抽检,总产量、供应本地市场数量审核,及时、足额发放生产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三亚市常年蔬菜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工作。每年底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的常年蔬菜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常年蔬菜基地建设任务情况,辖区内常年蔬菜基地档案建立情况,对辖区内常年蔬菜基地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补贴发放情况;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执行不力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上报市政府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三亚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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