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4〕52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三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镇政府、区管委和农场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农业、财政、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市直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
各镇政府、区管委和农场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镇政府、区管委和农场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及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前上报市政府。考核组于次年3月前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六条对镇政府、区管委和农场考核的内容包括火灾防控工作、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火灾防控工作情况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解决影响消防安全重点问题情况;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情况;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情况包括: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工作情况;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情况;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情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情况;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经费保障情况;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对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分为共同和专项两个部分。共同部分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专项部分的考核内容依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
第七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海南省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市政府与各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镇政府、区管委、农场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上报省政府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镇政府、区管委、农场和市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对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镇政府、区管委、农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亚市镇政府、区管委和农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2.三亚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1
三亚市镇政府、区管委和农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
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深化消防产品专项治理,完善部门协调沟通和抄告移交机制。(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各级政府按照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评估细则和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管措施。(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消防安全基础
(30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5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完成信息化建设指标(3分)
公共消防设施
12分
各区、镇、农场制定旧城区改造、新建城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同步编制专项消防规划。(2分)
加快推进消防站建设,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建设任务。(4分)
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消防装备和车辆建设任务,为每个社区(农村)配备手抬消防泵等基础消防装备。(3分)
加强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确保80%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镇、村庄设室外消火栓;未设自来水管网的乡镇、村庄设消防车或机动泵取水口。(3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7分
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人员招聘任务,建成规定的政府专职队、企业专职队和义务消防队。(4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3分)
灭火应急救援
6分
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车辆、装备、器材配置任务,确保车辆、装备、器材均达到公安部《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同时结合每年的装备器材耗损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2分)
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本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储备。(2分)
每年定期组织本级应急救援协同作战总体预案,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物坍塌、交通事故、高架铁路、海上救援、水域解困等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类型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1分)
每年组织应急救援综合演练不少于1次。(1分)
消防安全责任(40分)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政府领导责任
14分
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间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3分)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实化运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并以政府常务会、办公会等形式定期研究地区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区、镇、农场和社区(村)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按标落实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保障措施,推动将消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水源管理、宣传教育等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部门监管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主体责任
5分
组织社会单位全面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1分)
规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2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
保障
5分
按照《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将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业务经费单列本级财政预算。(1分)
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强本地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组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等相关消防工作投入,满足本地区消防安全需要。(4分)
责任
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以上重大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且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镇政府、区管委和农场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5分。
2.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3.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附件2
三亚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共同部分
消防安全责任
20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年度综合工作体系,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与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4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做好消防工作。(4分)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与直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半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察,落实年度考核工作,严格奖惩。(8分)
按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认真对所属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开展督导。(4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25分
按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5分)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的社会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7分)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设达标。(7分)
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的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6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5分
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和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5分)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值班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接受消防业务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5分)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的社会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5分)
考核项目
分值
单位
评分标准
专项部分
40分
市发展改革委
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规划。(20分)
将消防规划、设计等纳入国家及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审查内容。(20分)
市财政局
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水平。(15分)
市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5分)
认真落实《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2)2567号)。(10分)
市规划局
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快编制、及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40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同市公安消防局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和消防行政审批改革。(10分)
适时组织开展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排查整治,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管,建立并落实联合执法制度。(10分)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10分)
严格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设工程和单位不予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10分)
市供水企业
指导、协调全市抓好市政消火栓供水保障工作。(20分)
加强市政消火栓维护,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20分)
市教育局
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我省学校专题教育内容,纳入教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内容。(10分)
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10分)
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10分)
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宣传主题宣传教育活动。(10分)
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严格公共娱乐场所行政许可。(10分)
对公安消防部门函告的具有火灾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在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撤销其消防安全许可后依法吊销其文化行政许可。(10分)
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10分)
指导、协调文化、广电、出版、体育系统及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工作专题宣传,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10分)
考核项目
分值
单位
评分标准
专项部分
40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将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列入各级各类劳动用工培训内容,指导、监督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认真开展培训。(20分)
指导、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20分)
市卫生局
严格医疗卫生机构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批准开办。(20分)
督促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20分)
市农业局
加强对农业生产消防工作的指导,加强农业收获季节的农业生产防火工作。(20分)
结合农业生产,组织开展农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20分)
市民政局
严格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批准开办。(15分)
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日常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其考核评比内容。(15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居)委会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城乡社区、农村消防工作。(10分)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严格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分)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行业火灾隐患整治。(20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时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10分)
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行为。(10分)
依法处理公安消防部门通报的不予或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或场所。(10分)
建立落实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制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10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加强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依法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20分)
建立落实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制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10分)
配合市公安消防部门制修订我市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地方标准,规范全市消防管理及相关技术要求。(10分)
备注
1.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社会单位每发生一起亡3至4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2.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社会单位每发生一起亡5至9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3.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社会单位发生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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