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2009]保市府办5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保市府办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和企业越级报送;报请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会签,有的会签滞留时间过长;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反馈,且未说明情况;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一些公文不符合行文规则,体例格式不规范,或篇幅冗长、质量不高;公文秘密等级、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要求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简报种类繁多,有的内容空洞等。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文件简报精简工作,根据《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9〕30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针对公文报送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定,加大审核把关力度,确保公文报送及时、准确、规范。
二、严格执行报送程序
(一)上报市政府的公文,须经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由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出访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审签公文时,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包括信函、内部简报)。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应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应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得以部门办公室、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
(三)除重大社情灾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外,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市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等,一般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或办公厅报送公文。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扩权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己经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需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没有下放权限的事项仍应按原规定程序报送。
市属大专院校、国有企业需请示市政府的事项,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或办公厅行文,应由业务归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或办公厅。市各行业协会在工作中需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由归口业务部门向市政府报送。
三、认真做好协调会签工作
(一)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市政府或其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联合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要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签发人姓名。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市政府。
(二)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要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程序,但应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二)对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转交各地各部门办理的公文,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对不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在公文交办下达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做出文字说明,提出退办意见。特急公文随交、随办、随退。
(三)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各地各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各承办单位要随收随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定期报告办理进度。
(四)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地各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一般可不单独行文回复。
五、确保公文报送质量
(一)各地各部门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转发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到确有必要,效用明显,主题突出,条理清楚、内容准确、言简意赅。大力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篇幅一般不得超过2000字。
(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三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主送机关一般只写“保定市人民政府”,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使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同时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意见”时,文中应说明所提意见是供市政府参考还是请市政府审批。
(三)报送公文要严格遵照上行文的要求,确保体例、格式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字号、签发人(包括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部分必须齐备、规范。公文用纸和字体、字号要符合规定。主题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引。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五)确属紧急事项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市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要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六、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
(一)从严控制发文规格和数量。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解决目前文件过多的问题,努力把发文数量减下来。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经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均由主办部门自行发文,或由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各地各部门下发文件,一般不要抄报市政府。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市政府同意,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如有省厅局主送市政府的公文,需贯彻执行的,一般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需回函答复的,均由有关部门回复。
(二)大力压缩各类简报。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每个部门只保留一种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等编印的简报,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09年3月20日前,将需要向市政府报送的简报名称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未经备案而报送的简报,办公厅不予受理。
七、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公文报送工作,作为保障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报送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责其按规范重新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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