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焦政办〔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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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质量立市战略领导小组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12〕80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2日
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焦政〔2009〕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焦作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建设质量强市做出突出贡献、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标准评价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3个。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同时,原则上每年可评定数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质量立市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评委会秘书处(市质监局)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次评审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专项评审组须由3—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工业企业应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诚信等级认定在A等以上,并公开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同行业前列。第一、三产业的申报组织年度纳税额应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第二产业申报组织应为本年度纳税百强企业或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百强企业;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3年内国家级、省级、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或出口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情况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
第十一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细则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确保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秘书处(市质监局)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秘书处(市质监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评委会秘书处(市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评委会按照一定比例审议确定拟奖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第十六条评委会秘书处(市质监局)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获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获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经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市政府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奖宣传、产品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秘书处(市质监局)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奖金、证书,并予以曝光,该单位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一条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秘书处(市质监局)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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