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焦政办〔2011〕43号
颁布日期:2011-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焦作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方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部署和要求,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分三个阶段,利用6个月的时间,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同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25日-2011年5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了解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全面掌握我市有关生产经营情况。

2.具体措施。

(1)迅速行动,部署整治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相应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我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作出全面部署。

(2)自查自纠,落实企业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和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各县(市)区、焦作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同时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经查证属实后,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食品安全工作社会评估的通知》(焦政办〔2011〕18号)要求,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

(4)深入调查,把握信息动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监管环节,采取入户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

(5)开展抽检,掌握真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有针对性的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

(6)对照以往,研究监督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治理整顿阶段(2011年5月11日-2011年10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2)曝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加强监督查验。各县(市)区、焦作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2)依法从重惩处。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3)加强源头治理。一是严格实行警示标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二是加大对有关企业的监管和监测。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三是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排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4)规范生产使用。一是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二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焦作新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5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快速溯源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对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大诚信建设。2011年年底前,市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适时召开市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食品安全,守土有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具体指导协调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焦作新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将监管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分片包干,落实到人。

(二)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提供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焦作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制作食品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开辟食品安全专栏(专刊),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宣传报道,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业主进行集中培训,开展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考评,确保实效。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县(市)区、焦作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定期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2011年11月,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焦作新区和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各县(市)区、焦作新区食安办和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14、29日向市食安办报送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风险检测等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2011年10月25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专项整治书面总结材料(含电子版)。

联系人:吉兆训、蒋贞贞

联系电话(传真):8861011,88610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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