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2]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开封市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市区规范养犬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对市区内养犬进行整治规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宣传教育、依法规范、区域限制、文明饲养”的指导思想,通过整治规范,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机制,将市区规范养犬工作纳入社会化、规范化轨道,杜绝在市区主要街道和旅游景区的遛犬行为,使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自觉性明显提高,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规范养犬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市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范养犬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组建专门的规范养犬管理队伍,制定本区、本部门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促进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牵头、公安主导、区为主体、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由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公安、畜牧、城管、卫生、工商、文明办、宣传、食品药品监管、财政、文广新等部门和社区(村)居委会按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协同做好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犬只备案登记和年检,发放养犬证和犬牌,并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明,监管兽用狂犬疫苗的经营、使用,对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对动物诊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监督犬主对疫犬、病犬进行无害化处理;选址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负责收容留检场所的日常管理。

(三)城管部门:受理、查处有关养犬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等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对放任犬只随地便溺的养犬人,根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给予教育、处罚;对犬只便溺等卫生问题突出区域组织专人集中清扫或监督养犬人清扫。

(四)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对整治规范养犬工作进行宣传。精心策划并组织实施宣传工作方案,把握舆论导向,赢得社会理解,争取工作主动。突出重点,把握节点,全方位、高密度跟踪报道整治规范工作的进程和效果,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配合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对杨丰宠物市场进行搬迁。

(六)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制度,保证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狂犬病人的医疗救治;做好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并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八)文广新部门:负责对犬类管理规范整治工作的系列宣传报道,在全市营造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舆论氛围。

(九)文明办:负责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广泛学习宣传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倡导养犬户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积极配合犬只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十)市场发展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及行业监管工作。配合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对杨丰宠物市场进行搬迁。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将以养犬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凡自愿放弃养犬且符合条件的犬养殖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管理;同时组织和动员开封市犬业协会加强对养犬户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等工作。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以养犬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凡自愿放弃养犬且符合条件的犬只养殖户进行就业帮扶。

(十三)监察部门: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的效能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责任追究。

(十四)各区政府:成立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规范养犬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划定遛犬范围。抽调公安、畜牧、城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支队,对辖区内各种违规养犬、遛犬行为进行查处。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杨丰宠物市场进行搬迁。

四、管理措施

(一)划定规范养犬、禁止遛犬区域,规定禁养烈性犬种,采取捕杀、收容等措施。

规范养犬区域为:清水河、工农路、化工路以西,新区一大街以东,机场路郑汴路以北,东京大道以南。

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和旅游景区遛犬(具体街道、景区名单见附件1)。

在规范养犬区域内非因助残需要,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宠物犬,禁止饲养烈性犬(禁止饲养犬只种类名单见附件2)。

对狂犬进行捕杀,对无主犬、烈性犬进行收容、收缴。

(二)划定遛犬区域。

由各区根据实际在禁止遛犬区域外划定本辖区的遛犬区域。

(三)实行养犬备案登记免疫发证及年检制度。

规范养犬区域内,未经备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凡符合《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居民均可申请饲养一只非烈性犬。从20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由各区政府组织,为养犬单位和个人提供养犬备案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集中整治后,各区要建立免疫、登记、年检的长效机制,以后每年进行年检,逾期不年检的,视为无证犬。

(四)规范养犬和遛犬行为。

规范养犬区域内的犬只实行圈(拴)养制度,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养犬人应当在本辖区划定的遛犬区内遛犬,遛犬时要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要立即予以清除。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规范区域内单位经批准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原因,规范区域内所饲养的准养犬只需要外出的,要由养犬人居住地社区出具证明,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方可外出。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禁止遛犬区域、主要道路和旅游景区。

(五)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政策。

在规范养犬区域内,以养犬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养犬户,应当搬迁到规范养犬区域外饲养经营,如自愿放弃养犬经营,生活确有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

(六)成立市、区两级联合执法监管队伍。

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以公安、城管、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为主的联合执法监管队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对违规养犬、遛犬行为、因养犬而破坏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行为、非法犬类交易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本辖区内违规养犬行为和养犬伤人、扰民现象。市级联合执法队负责监督检查各区联合执法队日常工作情况,重点查处主要街道和旅游景区违规遛犬行为。各区联合执法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规养犬、遛犬行为。

五、实施步骤

规范养犬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宣传阶段(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对规范整治养犬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大力度宣传《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广泛宣传集中整治规范养犬的重要性、紧迫性、目的意义与方法步骤等,倡导“规范、文明、科学”养犬理念,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和养犬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整治规范工作的影响力。

各区政府负责根据实际在禁止遛犬区域外划定本辖区内的遛犬区域,引导养犬户在确定的遛犬区域内遛犬。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养犬户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动员饲养烈性犬、非助残需要饲养超过一只宠物犬的养犬户,对禁养犬只自行处置。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1月1日-6月30日)。

集中整治的主要任务是对犬只进行免疫、登记,对狂犬、烈性犬、流浪犬、无主犬和养有多只犬进行捕杀、收缴收容,对遛犬行为进行规范,力争通过集中整治,在主要街道、景区遛犬行为基本消失,基本杜绝犬只扰民、伤人等事件的发生。

1.治理狂犬、无主犬阶段(2013年1月1日-1月31日)。对狂犬进行捕杀,对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收容留检。收容留检超出七日未认领的犬只由畜牧部门予以处置。通过治理,基本杜绝狂犬、流浪犬在主要道路和景区出现。

2.清理整治涉犬经营交易场所阶段(2013年2月1日-2月28日)。对涉犬经营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治,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及犬只养殖场,取缔占道经营行为,引导犬只交易在市场内进行。规范犬类交易秩序。市场发展部门、工商部门配合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对杨丰宠物市场的搬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3.规范遛犬行为阶段(2013年3月1日-3月31日)。对养犬人在市区主要道路和旅游景区遛犬的,由市、区联合执法人员对养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将犬带出禁止遛犬区域。通过规范遛犬行为阶段,使市民规范养犬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在主要街道、景区遛犬行为基本消失。

4.集中登记免疫和发证阶段(2013年4月1日-5月31日)。由各区政府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畜牧工作人员现场办公,公示登记、免疫、发证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公开、公正和联合集中办理机制,对犬只受理登记、建档、免疫、发证等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体化运作”,为辖区内的养犬户提供便捷服务。逾期不登记的犬只视为无证犬;集中备案登记、免疫后,各区规范养犬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常态备案登记、免疫制度。

登记、发证后,各区要建立违规养犬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违规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违规记录达3次上的,吊销犬证(牌)及免疫证明。

5.治理无证犬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30日)。由市、区联合执法人员对烈性犬、无证犬进行收缴收容,由畜牧部门予以处置。

6.社会救助和帮扶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31日)。对养犬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凡自愿放弃养犬且符合条件的犬养殖户,由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社会救助和就业帮扶。

(三)规范管理阶段(2013年8月1日以后)

集中整治阶段后,市、区规范养犬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登记、整治、督查的长效管理机制,使犬只登记、检疫、免疫、办证及市、区执法监管日常化、规范化,坚决防止反弹,特别是防止在主要街道和景区遛犬现象的反弹。市规范养犬管理办公室要将各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迅速行动。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开封市的形象,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装备、人员的投入,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领导和部门“一把手”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能否得到广大群众特别是犬主的充分理解、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是能否顺利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基础。宣传部门要在制定好具体宣传方案的基础上,做好跟踪报道、深度报道,及时通报规范养犬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效果。市公安局、市文明办要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发通告、告养犬主的一封信、倡议书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宣传,取得犬主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关心、全民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顺利推进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加强各区、各部门的配合至关重要。各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市一盘棋思想,上下一心,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总协调、总调度的作用,随时掌控工作进度,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公安、畜牧、城管、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全力做好规范养犬管理工作。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要建立督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工作落后的部门及时进行督办。监察部门要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对因行动迟缓、推诿扯皮造成工作被动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责任;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或渎职责任。

附件1

禁止遛犬的主要街道和景区

金明大道(天马广场至周天路),金明东街(大梁路至宋城路),宋城路,晋安路,大梁路,西门大街,西大街,东大街,夷山大街,郑开大道,滨河路(西郊商场至公园路),向阳路,新西门街,迎宾路,中山路,省府西街,省府前街,西司门街,解放路(包括铁塔公园门口),寺后街,鼓楼街,大纸坊街,观前街,自由路西段,自由路中段,五一路(滨河路至陇海路立交桥),东环北路,公园路(曹门至滨河路),学院门街,穆家桥街,汴京路(内环路至公园路),宋门关街,曹门大街,北书店街,南书店街,徐府街,河道街,东京大道,宋都御街,内顺城路,金耀路,马道街,金明西街,集英街,黄河大街北(中、南)段。

龙亭湖景区(龙亭东路、龙亭西路、龙亭南路、龙亭北路、午朝门广场),包公湖景区(包公湖东路、包公湖西路、包公湖南路、包公湖北路、开封府景区、包公祠,朱雀园广场),城墙环城公园,水系沿线,金明广场,火车站广场。

附件2

禁止饲养犬只种类

规范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包括:藏獒、比特斗牛梗、牛头梗、贝林登梗、凯丽蓝梗、阿根廷杜高、巴西非拉、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狼狗)、川东犬、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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