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201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201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4〕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14年10月13日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高新区辛店镇大营村、马赵营村集体土地24.6887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2.6227公顷,其它农用地2.0660公顷),作为我市201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豫政土〔2014〕1008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高新区辛店镇大营村集体土地12.0598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1.4546公顷,其它农用地0.605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大营村耕地,西至马赵营村村界,南至大营村耕地,北至大营村耕地。

征收高新区辛店镇马赵营村集体土地12.6289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1.1681公顷,其它农用地1.460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马赵营村村界,西至马赵营村耕地,南至马赵营村耕地,北至马赵营村耕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高新区国土规划局(高新区滨河北路20号,联系电话:6432026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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