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平政办〔2010〕121号
颁布日期:2010-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10〕121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0〕1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中平能化集团平禹四矿“10·16”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0〕181号)等精神,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煤矿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厅级干部王廷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伍杰和市煤炭局局长亢根柱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其芳、市安监局局长赵法林、市工商局局长车书宽、河南煤监局豫南分局局长王佳英、市公安局副局长高豫平、市煤炭局副局长许占锡、市发改委副主任王唯实、平顶山供电公司总经理李海星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亢根柱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产煤县(市、区)也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二)主要任务1.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督促煤矿规范安全生产管理。3.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施工行为。4.督促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排查治理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煤矿“三违”和“三超”现象。5.督促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队伍,搞好职工培训。

三、整治范围及措施

(一)整治范围:全市煤矿。(二)整治措施1.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由骨干煤炭企业组织专家论证、验收合格并报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生产、技改矿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基建矿井报省能源局)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2.凡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一律停止一切生产和施工活动。经骨干煤炭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省直有关部门认定后,确认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依法予以关闭。3.兼并重组煤矿未正式变更采矿许可证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继续严格落实“两到位,五控制”和拆除主提升设施等整顿措施,确保煤矿停工停产到位。4.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变更后,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实行“一矿一站”式监管,确保隐患整改期间不出现超人员、超作业点现象。

5.发现煤矿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工整顿,并依法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针对性不强的。

(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未依法提取或使用安全费用的。

(5)未依法制定劳动定员标准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发现煤矿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停产整顿,由政府主管部门暂扣所有证照,并依法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1)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2)批准复工复产煤矿超能力下达计划、超计划组织生产的。(3)基建和技改煤矿“边基建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的。(4)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5)煤矿未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采取防治水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

(6)没有执行矿级领导跟班带班制度、现场管理混乱的。

7.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煤矿存在“三超”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但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的。

(4)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5)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6)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8.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10条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四、实施步骤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从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月31日,分3个阶段进行:(一)全面排查阶段(2010年10月28日至2010年11月22日)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按照省、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各自实际,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共同制定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集中整治内容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分类采取措施。在煤矿自查整治的基础上,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会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本辖区内煤矿逐一进行全面排查,并于11月22日前书面报负责督导本地的市政府督导组和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1月15日)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对前一阶段全面排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存在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煤矿,要依法依规按上限查处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要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并提出政策措施,制定治本之策。

对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集中整治期间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督导组要严格督促整治。各督导组要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包括被督导地集中整治情况,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建议当地政府关闭取缔、行政处罚的煤矿,建议干部行政处理的意见等)报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置追究阶段(2011年1月16日至2011年1月31日)

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督导组督导情况,对各产煤县(市、区)存在的主要问题,由市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分别研究作出处理决定。该限期整改的,督促产煤县(市、区)政府限期整改;该暂扣或吊销证照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实施;该关闭的,责令当地政府限期关闭到位;该经济处罚的,由市煤矿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集中整治期间,凡发现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不落实集中整治要求,辖区内存在应关未关、应停未停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等有关规定,对煤炭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按上限予以严肃查处。

五、全程督导

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市政府向各产煤县(市、区)派遣督导组全过程督导集中整治行动(督导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各督导组要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扎实开展工作。在全面排查期间,重点督导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集中整治安排部署情况以及排查进行情况,督促煤矿认真自查自纠。在集中整治阶段,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被督导地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本煤矿的自查自纠工作。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及时总结分析集中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二)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根据本方案整治内容要求,周密部署集中整治行动和督导工作。要建立和落实集中整治行动和督导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排查和督导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三)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煤炭企业和广大职工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集中整治不认真、走过场或督导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督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

督导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汝州市督导组

组长:许占锡(市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马红伟(市煤炭局副科长)

成员:张伟(市安监局)

赵伟(市安监局)

孙书锋(市国土资源局)

蔡天生(市公安局)

第二组:郏县督导组

组长:郑世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何宏伟(市国土资源局副科长)

成员:李庆涛(市煤炭局)

郭鹏(市煤炭局)

赵随军(市安监局)

任庆伟(市煤炭局)

许长义(市公安局)

第三组:石龙区督导组

组长:郑淮林(市煤炭局副调研员)

副组长:吕会阁(市煤炭局主任科员)

成员:岳艳峰(市安监局)

王丽伟(市安监局)

李书涛(市国土资源局)

刘德杰(市公安局)

第四组:鲁山县督导组组长:余冠军(市安监局党组成员)

副组长:刘大彪(市安监局执法大队主任科员)

成员:王金垒(市煤炭局)

张保民(市国土资源局)

翟亚楠(市安监局)

王廷召(鲁山县公安局)

第五组:宝丰县督导组组长:杜玉印(市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赵彦阁(市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司新伟(市煤炭局)

任长明(市煤炭局)

曹自发(市国土资源局)

邓保欣(市公安局)

黄红星(市安监局)

第六组: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督导组组长:李锡营(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海鹏(市安监局科长)

成员:刘俊昌(市煤炭局)

王宝生(市煤炭局)

李广杰(市国土资源局)

娄志刚(市公安局)

主题词:能源煤炭安全整顿方案通知

主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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