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 行)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濮政〔2011〕66号
颁布日期:2011-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濮政〔2011〕66号

为加快我市社区建设步伐,积极构建和谐社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努力把我市社区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主要任务。全面完成社区“四室四站一所一厅”(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文体活动室、警务室、图书阅览室,社区服务站、劳动保障工作站、计生卫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健身活动场所,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使社区服务工作做到服务更加到位、管理更加科学、群众更加满意。

二、加大社区办公服务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力度

(一)合理确定社区规模。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城区未来发展、便于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利用的原则,兼顾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合理确定社区规模,构建网络化社区空间架构体系。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大型住宅小区一般只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加强社区基础设施规划。着力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不足问题,要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纳入各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单位型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原则上由单位无偿提供。住建、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按照规定的标准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要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严格把关,确保配置包括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在审批小区规划报建方案时,应当要求开发单位(商)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标明工作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不予办理住宅小区的竣工手续。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项规划,加快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强化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近几年已按规划建设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但未交付使用的小区,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公安、国土、民政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队配合,协调开发建设单位,让其保障社区公益用房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对现有办公服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社区,由所在县(区)政府协调,通过新建、扩建、购买、置换、开发商提供等多种方式解决;因城市发展需要拆迁的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住建部门要统一协调,由拆迁单位负责就近重建或予以补偿;县(区)要组织协调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将对内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社区内废弃或闲置房屋无偿或低偿优先改建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企业改制时,应当按照国家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将之前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规划、住建部门要及时将新建小区的社区办公用房及公益设施用地规划情况、建设情况及已建小区的社区办公用房及公益设施的移交情况向民政部门进行通报。民政部门要主动与规划、住建部门联系,全面掌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社区规模调整后,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腾出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提出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

(四)拓宽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渠道。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费用主要由县(区)财政负担,市政府将对社区用房建设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奖励。体育、民政部门通过发行福利、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比例对社区社会福利项目、开展体育活动给予资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积极向省有关部门争取社区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在社区建房用地、办公设施和器材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三、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工作

(一)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增加就业途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依托,在登记参保、变更信息、政策咨询和就医管理等方面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三)推进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积极构建覆盖社区各类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新型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四个层次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做到工作有队伍、经费有保障、办公有场所、服务有规范。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社会捐赠接收站、“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四)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卫生服务结构,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大力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依法实施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保障功能,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五)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社区文化阵地建设。落实国家关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政策,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充分利用街道、社区文化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扶持、组织社区居民成立业余文艺团队,建立社区文化辅导员队伍,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支持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市民学校的作用,积极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科学技术、生产技能、法制宣传、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科学文化素质。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培育社区群众性体育组织,完善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置健身器材,鼓励社区内单位和学校的体育场地向居民开放,增强居民体质。

(六)推进社区社会福利服务。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构建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搞好社区“三无”对象、“五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身边无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保障服务。进一步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探索建立社区康复服务站,实施残疾人康复训练和服务进社区工程。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创造无障碍社区生活环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培训、就业、维权、文体等方面的援助服务。

(七)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治安防控网络。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将其纳入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整体规划,统一解决。加强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物业公司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人员相结合的治安巡逻、看楼护院、邻里守望等活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社区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加强对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依法打击“黄赌毒”和非法传销。加强消防教育,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完善疫病传染、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社区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

(八)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网络。按照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经常性检查。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的原则,实行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投入、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规范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程序,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重视和支持社区工会发挥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九)推进社区环境保护和服务。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营造社区环境文化氛围。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环保公益活动,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建立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资源回收的长效运行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居民对社区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

四、充分发挥社区各类组织、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捐赠、邻里互助、扶残济困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要管理、利用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方便社区居民生活。要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闲置设施、房屋等资源兴办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要正确处理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

(二)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推动社区自助、互助服务健康发展,到2012年,全市每个社区都要有至少10个以上的社区民间组织。广泛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站,每个社区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志愿者队伍。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使其人数达到社区居民人数的8%以上。

(三)引导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将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参与开展社区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医院、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对新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对“4050”人员、下岗人员、农民工、享受低保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伍人员兴办的社区服务实体,要放宽出资限额、出资方式,缩短登记时限,免收登记费。对经营性社区服务项目,要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靠市场调节,不断完善投资机制。依法保护社区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社区服务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五、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合理核定社区工作者。根据社区管辖范围、户数、人口、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核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原则上2000户以下的社区按5—7人配备,2000户以上的社区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能超过9人,具体数额由所在县(区)政府确定。

(二)保障社区办公经费和人员生活补贴。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收入按照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待遇。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按照每户10元的标准执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服务人员的工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按照豫政〔2009〕40号文件的要求,市财政局要积极争取将我市财政困难县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省转移支付范围。

(三)加强社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拓宽选人渠道,优化人员结构。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街道办事处精简人员通过竞聘到社区工作,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街道(乡镇)每年要定期组织居民代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等进行年中和年末评议,其评议结果要在社区公开,对连续三次评议不合格的,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调离或依法进行罢免。要完善居民委员会干部任期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制度。要全面推行居务公开,规范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六、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

(一)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这项工作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社会救助和再就业工程、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要分级制定好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切实解决社区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民政、教育、科技、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发改、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要积极参与、支持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二)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作为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的重点,有关部门要把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通过开展社区公共服务,把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联合办公(社区便民服务厅),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居民服务水平。社区办公场所门口对外原则上只挂“社区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再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确需社区组织协助完成的行政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

(三)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逐步实现社区服务规范化。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从业认证制度,社区服务收支情况要纳入居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严格社区服务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不得将救助、福利、公益、慈善款物挪作他用。对在社区服务活动中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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